准则第四

必须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正当所有者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基础。如果所有权没有保障,土地就放弃而不被耕种。如果资本和产品,不能够保证归于为耕种而租进土地和预付支出的人的手中,那就不会有提供支出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只有保证永久的所有权,才能导致劳动和财富使用在土地的改良和耕种上,以及工商企业上。只有在财富唯一源泉的土地果实的分配上,保有基本权利的最高主权,才能够保证国民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