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第十三的注释

“在耕作上决不能助长垄断,应该给各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合宜的耕作的自由。”

在法国,有一个时候,曾经有一种特殊的意见,认为为了增加小麦的耕作,必须限制葡萄的种植。因为当时禁止小麦的国外贸易,国内各地之间的谷物贸易的交流也受到阻碍,小麦的耕种只限于国内各地自己的消费,很大一部分土地成为荒地,由于葡萄园的破坏,荒芜的土地更加多起来。更其在远离首都的地方,不得不提出异议,来反对增加谷物的耕种,因为由于谷物耕作的增加而无法售卖,使谷物在国内变戌无价值的东西,使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陷于破灭的境地,使课赋于土地的租税枯竭。这就使国家的二种主要耕作衰落,渐次地破坏土地的价值。有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甚至不顾损害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以取得耕作的垄断特权。这种情况的产生,在于有江河海岸交通便利的地方,在首都和一切其他城市,容易从国内所有部分得到生产物的供应,并且容易把它输出国外,能够保证多余产物的销售的国家, 由于禁止和妨害土地生产物的交易,因而产生可悲的结果。

葡萄的栽培是法国最有利的耕作。因为一亚尔邦(arpent 是古代的农地测量单位)葡萄地的纯产品,平均估计,约为一亚尔邦优良土地谷物耕作的纯产品的三倍。还必须注意,包含在二种耕作的总生产额中的费用,葡萄栽培也比谷物耕作为有利。因此,葡萄栽培的费用和所得的利润,能够对人们提供多得很多的工资;同时支柱和木桶的支出,对木材的售卖也是有利,葡萄栽培所使用的人力,因为在谷物收割时没有工作,可以把他们用来收割谷物,成为租地农场主的有力助手。还有属于由以土地为基础的工作所支付的阶级的人数愈多,小麦和葡萄酒的售卖就会增加,耕种就会扩大,随着耕作的增加而来的财富的增加;就可以维持售卖价值。因为财富的增加,就会使一个国家的所有阶级的人口增多,而人口的增多,会维持所有方面耕作生产物的售卖价值。

免除了沉重的课税,以使本国农作物的对外贸易得到便利,对于有广大领土的国家是极为有利的;因为这样的国家,为了取得各种高价的生产物, 特别是邻国不能生产的生产物,能够进行多样化的耕种。向外国售卖葡萄酒和白兰地,以我国来说,是因为我们的土地和气候的条件好,是我们的特产商业,政府必须特别加以保护。因而对它增多课税,是完全没有好处的;而且对维持王国的富裕的大规模对外贸易对象生产物的贩卖,是极其有害的, 所以不能对它多征租税。就是租税应该避免重复,而应该向生产这些财富的土地单一地征收。因此在补偿一般课税时,对于为确保在外国的销售,能够保持有利价格的财富,必须特别地加以考虑。因为虽然减轻了这部分租税, 但由于这项交易对其他一切王国财富的源泉以有利的影响,这对国家说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