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的自然权利的不平等

我们知道,就是在原始自然状态,即完全独立的状态,人只有依靠劳动, 也就是为了获得物质而进行必要的探索,才能对于所必需的各种物质亨有自然权利。因而,一切人对于一切的权利,不管他是以狩猎为生,捕鱼为生, 还是以采集野生植物过活,都只限于各人所能获得的部分。但是为了进行探索,以及为了使探索能够成功,人们必须要有一定的肉体和精神的能力,以及满足他们的欲求的活动所必要的手段和工具。总之在他们之间还没有互相扶助,共同协力的任何前提,强者对弱者行使暴力的独立的原始自然状态,

② 在初版中,这段文字如下:“如果有人向我问什么是正义呢?同时如果我是根据理性来回答,那末我将说,所谓正义,是由理性之光所明确承认的自然的最高法则,承认什么是属于某一个人,或属于自己的。”

(翁根注)

① 在初版中,这段文章如下:“所谓各人的自然权利,在现实上可以理解为,只限于适合人享用的各种物的一部分”。(翁根注)

所谓人的自然权利的享有,是非常有限的。到了他们进入了社会,他们为了相互的利益而缔结了协约,那时他们的自然权利就扩大了,假使在这个情况之下,社会的构成能够依据人的自然权利的根本规律,明显地适合于人的最有利的秩序,那末他们就能够确实保持享受大部分的自然权利。

但是如果把肉体的和精神的各种能力,以及各人所有的其他手段一起来考虑,我们还可以发现人们在享受自然权利方面是很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和正义与不正义无关系,是从自然的各种规律所产生的。但是人在宇宙构成中,人们不可能领会到神的意图,不可能认识神为创建和保持它的事业而制定的不变的规律。如果把这个规律加以慎重的研究,至少可以发现实际罪恶的实际原因,同时也就是实际的善的原因:使旅行者感到困恼的雨,同时又会使土地肥沃起来。如果我们能够排除偏见,就可以了解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善要比恶多得多。②这些原因,它的意图只是为了善,并且附随地也产生了罪恶;它偶尔造成的这种罪恶在本质上,是在有发生善的作用的特质中所必然要产生的。因此这些原因,在关于人在自然秩序中,只是对于发生作用的原因的义务的规律。我们的义务,就在于把能够预见得到的罪恶,尽可能地加以避免。

因此,对于为行善而制定的实际的法律秩序,如果对它加以侵害这当然而不可避免地要被看作是应课以刑罚的罪恶,则这种实际的法律的制定,就要充分地审慎。假使政府离开保证农业成功的自然法,因而使面包不足,人口减少,不幸的事件增加,难道能够说这是农业本身所造成的吗?

违反自然法,是使人遭受不幸的,实际罪恶的最普通,也是最一般的原因。就是富人虽然有很多手段可以避免这些不幸,但是由于他本身的野心、情欲和享乐而招致很多的麻烦,这只能怪他自己。这个事实,不知不觉把我们引导到同实际的规律不同的,形成实际的罪恶和道德的罪恶的其他原因。这个其它的原因,就是错误地使用了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的根本属性,但人总希望把自由扩大到超过它的界限。这在人们的眼中,决不把它看作是错误的。甚至由于错误地使用自己的自由,因而损害了自己,破坏了健康,丧失了财产,以至于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但是人们仍然要求更多的自由,并为此向创造主申诉不平。并不会感觉到自己和自己矛盾。因此,最好让这样的人认识到自己的不合理,让他学会正确地来利用这种可贵的自由。因而能够去除由于行使自由所必然要引起的种种罪恶的根源的无知和乱行。从人的本性说是自由的,而且有理性的,但有时并不如此。由于他盲目地和缺乏理性地使用自由,会使他做出错误的选择;但如果是有理性地进行了最好的选择, 而且受形成宇宙的实际规律的秩序所支配,那就会获得很好的发展。①

因而,实际的善行和实际的罪恶,以及道德上的善行和道德上的罪恶, 显然的都在自然法中各有它的源泉。所有事物都有不变的本质,同时这个本质有其不可分离的特性。其他的规律,又有其他的本质的特性。但也较少可能适合自然创造之神的完壁性。就是神所制定的各种规律,在它和秩序以及神的意图目的相一致时,在神的一般计划中是正确的而完全的。因为神本身

② 这里所说的是在原始自然状态中的人,可以看如下的俗语:你如果需要什么,可以自己去寻找,任何人也不妨碍你。这个规律也适用于兽类,兽类处在这种状态,同样也不会进行斗争,以免在寻找生活资料时相互妨碍。(原注)

① 从这里开始到这一节的终了为止,是在最后的版本中所增补的。(翁根注〕

是法和规律的创造者,因而是处在一切的法和规律之上的。但是这些法和规律的目的,首先在于追求善行,一切都要遵循神所制定的法。而赋有理性的人,为了不违背这些法和这些最高的规律,为了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有把它详细地加以考察,和认识它的特权。

从上面所说的可以知道,各人在既不损害自己,也不损害别人的条件之下,在人所处的自然环境中,都赋有把自然所给他们的一切能力,以感谢的心情行使的自然权利。总之如果没有上述的条件,任何人都不能说能够保证行使这种能力,即保持享有这种自然权利。这些问题我们就在以下各章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