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入

在君主专政的国家里,最关心的一件事是任意向国民征税;这种征税看来并不服从于自然规律所规定的任何规章或限度。然而造物主却使征税也遵守一定的秩序;事实上,显然,满足国家需要所必需的赋税,在一个农业国家里,除了向能生产满足需要的财富的东西征收以外,不可能有另外的来源; 这个来源毫无疑问就是依靠预付和人的劳动而耕种的土地;因此,国家所需的赋税总额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它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的年产品中分得

的一个部分,赋税也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产品的一个部分,扣除花在作物上的劳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而剩余的产品的一个部分。从收获的产量中除去这些支出所得到的多余部分,就是纯产品

(lesurplusestproduitnet),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构成国家收入的部分,假如相等于全部土地所有者所得的部分的一半,将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目。但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应明白,保证他们能够过安宁生活的那种力量,就包括在国家收入之中,巨大的力量能得到邻国的重视并防止战争。除此以外,既然国家收入同土地收入数量的增减成固定的比例,那末通过对国家的良好统治尽可能促使农业繁荣,对君主也象对土地所有者一样有利害关系。最后,由于这种尽可能有利的制度,他们将被免去其余的一切赋税,而这些赋税毫无疑问会对他们本身的收入和国家的收入都带来损失;这还不算:这些赋税一旦产生了,就会在国家需要的借口下日益增加, 使国家经济遭到破坏,同时只会创造货币财产(fortunespecuniaires),从而引起足以使人破产的国家公债。

所有主或土地所有者各自管理自己的一块土地,目的在于保持和提高土地的价值,并保证自己能得到土地所能提供的纯产品或收入

(produitnetourevelnu)。假如土地不属于土地所有者而是归公共所有,那末土地就会荒废,因为假如他们对这种劳动所产生的盈利得不到保证,那末谁也不愿意为土地质量的改善或保持而预付。如果没有这种预付,就很难从土地上收回所花的耕种成本,耕作者经常担心自己会移居到别的地方去,而不放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不会带来可以提供国家所需的赋税的纯产品或收入。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和政府都不可能维持下去;假如从用作对作物的预付或者人的劳动费用的储备基金中征收赋税,那末赋税本身就会造成损失。

我说:用作人的劳动费用,那是因为如果没有用于维持人的生活资料的必需费用,那未这种劳动是不可思议的。人本身失去财富而只得到需要;因此,赋税不能从他们本身征收,也不能从他们劳动的工资

(lesalaireduàsontravail)中征取,因为这工资是人们为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而且必须足够维持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的生存,因为只有在付给他们的工资本身提高的情况下,他们才有可能付税。而这样就会在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提高劳动的价格,从而对发付工资的人造成损失。因此,会促使劳动产品涨价的工资提高,必然会造成劳动、产量和人口的递减。这就是数千年来中国政府走向安宁的生活所遵循的学说的基本原则。中国人从这个学说中得出的结论,其正确性很难使欧洲人信服。

向个人征的税,例如人头税或者劳动所得税,照他们看来,无疑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除了对人的能力作偶然的和任意的评价以外,它没有别的衡量尺度;因此,这种征税是不合理的,极其有害的。所有的农村劳动者,所有的手工业者,所有的商人——总之,拿取工资或报酬的一切等级的人们, 都不会自愿由于国家的需要而直接把收入支付给国家;否则这种税就会对土地耕作产生有害的影响,对收入说来成为双重的负担,而最终变得一无所有, 并且使国家遭到破产。这就是不能违反的自然规律之一,一旦违反,必然会遭到惩罚,从而带来破坏;这种惩罚会使应付国家需要所必需的赋税变得比这些需要本身更为迫切。

同样很明显,这种税不能从用于开垦土地和耕种土地的本金中征取,因

为这种征税立刻会损害土地耕作和人们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财富。因而这种征税就不是为了满足国家的需要,而是会引起全面的崩溃,会导致国家和民族的灭亡。

根据中国人的意见,同样不能对食物或人们日用必需的商品征税,因为这就是意味着对人们本身征税,对他们的需要和劳动征税,从而把似乎为满足国家的需要而征收的这种税,变得反而加速国家的破灭,因为它把国家交付给许多征收这种可耻的税的贪婪的人或敌人。同时君主本人只会由于这种税而受到损失,却得不到补偿,这种损失会落在他从土地的纯产品中为自己征取的收入份上。

在另外的一些文章中,可以找到与这些中国的观点不同的论点,以及可以保证国家尽可能征收到更多的税的规则,这些税完全对国家有利,并且能使它免除由于其他的税所造成的损失。

扣除用于耕作的劳动费用和其他必需支出后多余的土地生产物,是纯产品,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获得或购买地产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购买地产的钱决定着纯产品所提供的收入的数量,这收入是与土地的买价成比例的。至于他们能以更大的理由保证得到这种收入,那是由于我们上面已经指出的, 一切纯产品都是他们的地产和经营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这些重要的条件, 土地是不会产生纯产品的,而只产生一些微不足道的产品,仅能弥补他们所花的非常有限的支出;这是因为如果使用期限不固定,那末任何人都不会愿意为改善和维持土地的质量而预付,由于他们从这种预付中不能保证得到好处。

君主不可能贪图占有自己国家的全部土地,因为他本人既不可能亲自管理这些土地,也不可能靠其他的人管理;他本人不可能亲自管理,那是由于他不可能去了解多得不计其数的详细情节;不可能通过其他的人管理,那是由于这种管理是这样的广泛,多方面,并且极易产生弊端和欺骗的情况,因而是不能信托别人的,而且这将为任意伪造关于支出和产量的数字大开方便之门。君主将不得不放弃这种所有权,因为这会对他自己和国家造成破产的危险。因此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必须在许多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这些土地所有者通过最有利的管理,致力于在自己的土地上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 因为这种管理能保证国家得到这种收入的一部分,国家得到的这一部分是同收入的数量和增长以及国家的需要成比例的;这样,农业的成就愈大,就能保证君主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