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每一个单独的国家,也象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一样,拥有自己的土地, 这土地或者是由社会本身使它具有价值的,或者是该国家用武力夺取的,或
者是根据继承权得到的,或者是由于各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而取得的——由于这些国家有权或者通过它们的有效法律或者通过和约划定自己的边界,—
—这就是自然的取得法和确定国家所有权的割让法。但是由于各国家单独地形成不同的局部政权,相互之间势均力敌,除非采用武力,它们不会服从共同的秩序,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个国家只要它的国库能够维持;都必须备有足够的武力,或者用同其他国家结成联盟的方法组成足够的武力。这些结盟的国家有义务相互支持以保障安全。
每一个国家本身的武力必须团结在同一个政权之下,因为如果力量分散,属于各个领袖,对于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民族都是不利的;它不可避免地会把该民族分成几个国家或相互之间敌对的政体;结果就形成极易分裂的联盟力量,正象封建的民族本身完全不能形成真正的国家,而靠封建领主和其他领主的联合来维持,他和他们同样享有最高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征税、交战、铸币、审判的权利,以及对国民的直接的权力,上述权利就是从这种权力中来的,这些权利保证所有的人能同样地享有和支配最高权力。
这些联合政权由所有领主中的首脑统一起来,每一个领主在自己的政体中拥有同这个首脑同样的权力;这些联合政体本身是同自己的封建诸侯结成联邦的,因此实际上这将导致一连串的阴谋,而不会形成统一在同一个政府之下的真正的社会。联邦帝国这种不稳定的结构,或者是由于大土地所有者的篡夺而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侵略民族侵占的疆土的瓜分而造成的;因而它并不是依靠合理的国家统治制度制订的根本法而形成的社会的自然衰替,这种统治制度的力量是不可分割地集中在同一个君主的最高权力机关中的。相反的,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违反自然的结构,它使人们处在野蛮的和专制的束缚之中,使政府处在纠纷和极端有害的、激烈的内哄之中。
国家的力量应当包含在国家的收入中,这种收入要足以满足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国家的需要;这种力量绝不应当依靠国民用实物来取得,并用封建的方式来统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有利于贵族结成帮派和进行战争,这样就会破坏社会的统一,使国家瓦解,并且使人民遭受生活不安定的痛苦和封建的压迫。除此以外,这种力量不适宜于保卫国家以抵抗外国政权;在这样的组织下的力量,只能在很短的时期和很小的距离内进行战争,因为粮食的运输很不便,难以保证长时期的供应;在目前重炮在战斗中起主导作用的时候,这就尤其不适宜了。因此,只有依靠国家的收入,一个国家才能够保证自己经常抵抗各种政权的侵袭,而且不管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都能避免这种侵袭;的确,在一个良好的政府统治下,战争是极少发生的:这样的政府通常能够消除由于贸易而引起战争的一切荒谬的借口,以及其他一切没有根据的和不讲道理的野心、在这种野心的遮盖下,他们的目的是要破坏国际法,从而不仅使本国的经济崩溃,而且还使别国的经济崩溃。因为要维持这种不公平的事业,必须作出极大的努力,募集人数众多、费用高昂的军队, 而这些军队不会得出别的结果,只会把作战的国家弄得民穷财尽,结果只会使他们的英雄主义沾上污点,破坏他们好大喜功的征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