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

从根本的来源来研究产品,我们得出结论,可以大致正确地确定土地的产量,并提出各种同个人的收入成比例的征税方法。但看到很难找到估计工业和手工业产量的确切方法,则又得出结论,应当把整个征税制度建立在对土地征税的基础上。有人认为,把这种征税法扩大到工业上根本是困难的。这种征税形式以土地税的名称在各省实行。但另外一些人认为,这种税使土地的负担过重,而工业生产是十分大的,也应当对它征税。瓦本想消除任意征税的现象,长久地、仔细地制定了王国的十分之一税制度,这种制度把上面这两个对象都包括了进去,然而结果对任何一个都不适合①。

为了更正确地征收为抵补国家开支所必需的赋税,并且使纳税者不至于负担过重,政府不限于向国民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泉源征收土地税。它把税扩大到作为贸易对象和消费对象的农产品上,并且成立税务管理局,设置租税包征人,依靠许多代理人的帮助来征收这些赋税,所有这些使国家担负了比税本身重得多的负担。

然而同这种征税有关的舞弊现象和由此产生的不便,是大家都知道得很清楚的。大家还都知道,君主并没有从这种征税中得到大量的收入。

的确,很容易证明,向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泉源征的税,或者从这种财富的一般消费中征的税,实际上会成为同一个元本的负担。还可以证明,在第一种场合征税比在第二种场合征税要简单得多,而且负担要轻些。但不管怎样征收,征税的开支更加重了它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