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所建立的统治方法的种类

不应当把最高权力授予狂悻的暴君;否则在这种统治下形成的政治体就会使统治者一个接一个不断地替换,使国家成为盲目的或肆无顾忌的利益的牺牲品,这种利益企图把最高权力变成发财致富的工具,而其结果是使君主和国民都遭到破产;因此,这样的君主只能是专制的掠夺者。

最高权力不应当是贵族权力,或者是属于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后者联合起来,可能形成比法律本身更为有力的权力,可能会奴役国家,可能由于本身的争权夺利和激烈的内哄而造成经济破产、秩序混乱,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和最野蛮的暴虐行为,并且造成最放肆的无政府状态。

政权不应当同时是君主的,又是贵族的;否则它只会引起权力的冲突, 各派权力都力图使别人服从自己,使敌方的同盟者受到自己的报复和压力, 把国家财富用于扩张自己的势力和继续进行激烈的内战,从而把国家引入灾祸、暴虐和贫困的深渊。

最高权力不应当是民主的,因为平民百姓的愚昧和偏见,他们有时产生的无穷的欲望和狂暴的行为,会使国家变得动荡不安和遭到可怕的灾难。

政权不应当同时是君生的,贵族的,又是民主的;否则它就会彷徨歧途, 被同君主分享权力的各个阶级个别的、独特的利益引入紊乱状态。政权应当是统一的,在它的决定和行动方面应当是无私的;因此它应当集中在一个统治者的手里,他一个人拥有执行权,并且有全权执行以下的工作:使公民遵守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使不受其他公民的侵犯,保护弱者,使不受强者的欺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滥用职权,以及国内外敌人的压迫。为国内各阶层所分享的政权,会变成一种经常发生滥用职权和意见分歧的政权;它既不会有领导者,也不会有足以防止各种偏见并促使局部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团结。失去了正确地管理政治体所必需的权力的君主,会竭

力想用各种手段来恢复自己的统治,而且为了保证自己的专制权力,会力图使自己的权力超过国家本身的力量和权利。这种残暴的企图在社会上引起的经常的不安,会使政治体处于紧张状态,从而不断地把它引入某种毁灭性的危机。贵族和大土地所有者阶层对自己真正的利益和能保证自己幸福生活的那些手段,并不很了解,他们会反对向他们的土地征税;为了逃避征收土地说,他们会采用那些带有破坏性的征税形式,使人民遭到收税员的贪婪的勒索和压迫,使国土变得荒无人烟。公社(其中占优势的是那些看不起耕作者的手工业者、工厂主和商人组成的第三阶层)会使国家脱离正确的道路;为了能够用低价购买国内产品并用高价向自己的同胞转售输入的产品,他们会一心去追求专利权和独有的特权,并消除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相互促进作用。在依靠国家而获得的巨大财富的帮助下,这一阶层会努力去使自己的同胞们相信,经常同邻国引起战争的他们专有的贸易是国家财富的来源。在混合的统治形式下,各阶层由于各自利益的分歧会一起促使国家崩溃,这些不同的利益会把国家支解,使它变得腐败,使它经常发生政治倾轧,滥用职权等对社会极其有害的现象。应当看到,我们这里所谈的并不是纯粹的贸易国家;这些国家不是别的,只是一些货币公司,而另外一些国家使用着在属于它们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财富,并向它们付款。

政权也不应当仅仅属于公平分配的最高法院;它们过分专心于去理解有效法律,却往往会忽视形成社会基本秩序并保证国家的幸福生活和力量的自然规律。

不重视研究这些基本规律,会有利于实行破坏性最大的征税方式,以及同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会发生剧烈矛盾的有效法律。只限于研究公平分配法律的法院,不可能提高到自然法、公法和国际法的最初原则。如果这些负责管理和保护有效法律的可敬的机构,会去研究实质上就是社会基本规律和有效法律的根源的自然规律,以此扩大自己的知识,这对国家会是有利的:但是不应当忘记,这些原始的实际规律只能在自然本身中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