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考察
在一个处于繁荣状态的国家里,耕种以及交易的自由与便利达到了最高阶段,因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已经达到了不能再增加的限度,这样就使土地所有者能够把半数的收入用于向不生产阶级购买货物。如果一个区域还没有完全耕种和改良,道路缺乏,为了运送产品,还需要使河流便于通航,和开凿运河,那末土地所有者为了通过必要的支出,尽可能地增多他们的收入和享乐,就必须节约对不生产阶级的支出。在这些不能够做到时,上面所说的对于不生产阶级的多余的支出,是对于他们的富裕和国家的繁荣有害的浪费。因为一切对于农业不利的东西,对于国民和国家是有害的。一切有利于农业的事,也有利于国家和国民。土地所有者只有为增加他们的财富,和为社会一般福利的支出才是必要的。因为土地所有权的保全,是国家统治的自然秩序的根本条件。
封建政治曾经把土地所有权看作领主的武力的基础,但它所考虑的只是土地所有权。由于这个缘故,关于土地所有权继承程序的许多习惯和奇怪的法律,尽管在君主政体经过多次变动,至今依然保持着。另外方面,为耕种所必要的,唯一能使土地获得生产力的动产所有权的保障,就注意得非常少。这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解,王国武力的真实基础,首先是国民的繁荣。
罗马虽然能够打败和征服许多国家,但不知道怎样来统治。罗马掠夺了所统治各国的农业财富。因此在它的武力消失时,使它富裕的占领地就被夺去,结果使自己无可奈何地受到敌人的掠夺和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