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论

向国民在收的租税,或者是国民付给国家以抵补政府开支的赋税,是以人民的每年再生产财富为基础的。这种财富可以分成四类:

  1. 土地所出产的收入;

  2. 用作抵补恢复收入所必需的费用的财富;

  3. 工业生产的财富;

  4. 发行纸币的收入或元本的利息:出租房屋①或其他不动产和财产,所有主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收入,但同土地不同,租用者不能从这上面得到任何利润,而土地却能每年产生收入,由租地农场主付给土地所有者。严格地讲,

    上述各种收入完全不是财富,而是由于借钱或租屋而支付的每年的债务。虽然这些收入是从特种的元本中取得的,并不是在国内周转的财富的产物,但从取得这种收入的所有主的角度来看,这终究是收入(因为对他们说来,这是真正的收入)。因此,同其他的收入一样,对这种收入也要征税。

只有以土地抵押借款的利息除外,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把这种利息和土地生产的收入区别开来,因为它是建立在这种收入的基础上的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