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法制

由此可见,社会的根本结构和自然秩序是在公平分配的有效法律颁布以前就确立的;除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自然规律以外,这些成文的法律不可能有另外的根据和另外的原则。

因此详细地规定公民的自然权利的有效法律,是由造物主规定的最初的规律确定和调节的,这种有效法律之所以为一个国家所接受,只是由于它符合、并严格服从这些基本规律。因此,有效法律绝对不是任意规定的,假如它本质上是不公平的,那末立法者不管是君主还是人民,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威望使它变得公平;政权本身经常会犯错误,因此尽管它同意所颁布的法律, 它总是保留着纠正有效法制的错误和弊端的权利,而这必须是在确切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纠正不能破坏秩序,它只能恢复秩序;否则就会不分青红皂白地肯定下面一点:实际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绝对的不公平,不存在道德和善,——这是一种可怕的原则,它会破坏国民和君主的自然权利, 使国家失去由于遵守造物主的规律而形成的秩序,而这种秩序的破坏,立刻会遭到惩罚:使人们生活必需的财富遭到损失和减少。因此,公平的原则严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任意地制定有效法律。

由此可见,有效法制是完全服从于社会的最初规律的。因此,它不可能属于任何别的人,只属于凌驾于一切不同的特殊利益之上的统一的权力,这种权力应当压制这些特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