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币利息的考察①
对于使用出借的货币所要求的价格,即利息,公平他说来,其所根据的理由,是同土地所提供的收入以及转卖商业所获得盈利有相似之处,当然可以成立的。有了货币,就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收入;土地的所有权可以由购买这块土地并每年能带来收入的货币资本所代替。这样,依靠货币的这种使用,在保持资本的情况下每年能得到收入。因此,按照最公平的要求,依靠货币可以得到年收入,而同时仍保持着保证这种收入的货币资本。我们说这种话是“符合最公平的秩序的”,因为它能够在不向任何人夺取什么的情况之下,每年带来收入,这些收入是由用货币购买来的土地所产生的。因此, 每一个出借货币的人,实际上就是把借贷资本的所有权保持在自己手中,而把能够给他们带来收入的财富出让给别人。
人们可以提出反驳说,出借货币同购买地产完全不是一回事。
地产能够在不夺取属于别人的东西的情况下带来收入。说这些用以购买土地的货币也能够在不向别人夺取东西的情况下带来同样的收入,这不过是一种空洞的遁辞。出借的货币不能给债务人带来他们付给债主的那种收入, 这是非常清楚的。但这种反驳对债主是没有任何力量的;它对他们甚至毫无关系。事实上,债主把自己的货币出借以后,自己就不能使用这笔财富了, 而这笔财富在保持资本完整和不对任何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能给他带来收入。这里涉及的是得到这笔财富的借款人的事,他应该怎样使用这笔财富, 使它在不损害第三者的情况下为他带来他应当付给债主的收入。但是这个决定性的理由还证明了另外一点:这种收入显然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自然而公平地规定下来的,并且限制着债主向债务人索取收入的权利。索取超过这个限度的收入是不合理的。因此君主的法律应当根除这种明显的不合理现象。
由此可见,利息的水平同土地的收入一样,是服从于自然规律的,自然规律限制着这两者的大小。土地提供的和依靠货币取得的收入,只是纯产品的一个部分,它是随同土地一起卖给地产获得者的。出售者和购买者双方都知道的这一部分纯产品,决定着这块土地的价格。由于这样,购买土地后可以获得的收入的数量,既不是任意规定的,也不是不可知的;这个明显的、受大自然限制的尺度,是买卖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律。现在我们来证明,按照公平的秩序,上述规律还应当调节利率,以及在农业国中作为永久租金的货币所带来的不断收入的水平。
有人说,把货币用作永久租金是冒险的,应当考虑这样处置货币是否有利。但即使冒险,对食利者来说,他们不需要任何关心而得到收入,并保证自己过安逸的生活,他们已经非常有利了。危险是到处可以遇到的;假如我们这里所说的那种收入完全不冒危险,那未大量的假收入就会大大地超过国家的真收入的数量。这种没有任何基础的假收入只会把国家搞垮。因此,必
① 引起论理学研究者兴趣的有二种论法:即“井的吊水桶”论法,和“火腿”论法。第一例说的是井的水源供给我以饮水。第二例说的是饮水为了解渴,可是由于吃了火腿,就很想喝水,所以吃火腿需要解渴。第一例是把原因和手段混同了,第二例则是把各种的结果和各种的原因混淆了。H 氏(如果允许我提名的话)由证明不生产阶级的生产性来反驳《经济表》,这至少是为咒骂而提出论点,他的做法就是混淆因果关系。(原注)
须有一种与之对立的东西来限制其发展,吝则土地就会不值钱并变得荒芜, 而货币只是被用来取得利息。但不久就会连货币也得不到,因为一个没有矿山的国家,只有靠土地的产品才能得到货币。土地所有者、土地收入、食利者、利息、资本,都会掉入同一个深渊之中。
实际上,除了土地和江湖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带来收入。甚至可以简单他说,只有土地才能带来收入,因为如果没有土地,江湖也是什么都不能生产的。因此,按照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拿货币去生利息的动机所能作为根据的,只是由于这种利息同把货币购买土地后能得到收入的情况是相似的,因为在不侵占别人的东西的情况下,依靠货币是不可能得到别种收入的。我并不忽视这一点:即关于贸易能生产财富的错误观念可能会引起许多反对意见,但它们会在这个颠扑不破的原则上碰得粉碎。我们不打算预先提出这些反对意见,以免引起多余的、不适时的争论。我们下面只谈同永久租金机构的借款性质不同的贸易中的短期借款。
大家都非常清楚,货币本身是非生产性的财富,什么也不生产,并且只能用等价的东西在交换中取得。因此,货币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才能带来收入:把货币用于购买能带来收入的土地,或者把货币出借给借款人,而借款人把货币也用于同样的目的。货币能用于这种目的,这是不容置疑的;出借货币的人有充分的根据来假定,惜款人能把借到的这笔货币用于事业,而每年向他支付永久租金的利息,直到把资本归还,赎回永久租金时为止。
然而在对出借的资本任意规定利息的情况下,债主就不能以同样的根据来假定,借款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取得比土地收入更大的报酬,因为实际上只有土地才能带来收入,而且只有这种收入才能作为向用作永久租金的资本索取利息的根据。这里没有固定的有效法律可以用来规定合理的利率;这只能由自然法,即自然界提供的和依靠货币所能获得的收入的实际状态来规定。君主的法律只能规定出一个限度,债主不能利用债务人的需要而破坏这个限度,而让双方去商定一个较低的利息。但在有争论的案件中,甚至这种法律对债务人有时也是有害的,因为在这种场合关于利息的高低问题将由法官来裁决,而法官对利息低于法律规定的债主是不能判罪的,即使这种合法的利息有时也足以使债务人破产。况且法官在判决时必须经常有确切的资料,而假如遵照地方当局的行政条例,就会更公平些,这种行政条例将颁布土地及其收入的实际存在的和最通常的价格,并且至多每隔十年就要重订一次。各主要省城的地区公证人的一致估价,就可以作为每十年的行政条例,他们必须把这种估价呈报地区法院办公厅批准,并由办公厅把摘要上报省的高等法院。在确定利息的争论案件中,这些资料在判决时同定期规定的粮食市价具有同样的效用。这种价格于每一次集市时在地方法院办公厅悬牌公布,供后者在有争论的场合根据谷物价格来确定祖借费的高低,以及债务人应向债主支付的收入的高低。
由于利息同土地价格及其收入具有自然的相似关系,因此要求用和上面同样的规则来公平地解决债务人和债主之间的纠纷。但有些放债的人以贸易的利益为掩饰而任意索取利息;这些人定然会反驳说,根据货币利息率和土地收入是处在同等关系的严格原则上,使前者(货币利息率)服从土地收入, 会引起贸易的破坏。这些人对贸易的过于广泛的概念,把一切都搞糊涂了: 他们把对贸易毫无关系的借款也归人这个概念的范畴内,并以此使那种完全不许可的放债合法化,那种借款的利息,如果在贸易中实行,对贸易和社会
同样都是有害的。最后他们得出结论,用于放债的货币的价格,象市场上的商品价格一样,应当是自由的,随时变动的,不过有一个条件,就是议定的利息绝对不能改变。这样,他们想使经常在变动的原因所产生的影响保持不变,而土地收入是会由于购买价格的变动而发生巨大变动的。高利贷者的贪婪心所引起的、同合理的秩序不相容的这种矛盾,是以假想的贸易利益为借口的,他们对于这种利益只有自相矛盾的、错误的概念。他们不断要求政府保护贸易,而他们所说的贸易,始终都是指转卖贸易,从来不是指能给国家带来收入的、从第一手出售产品的贸易。然而人民只能在自己出售的东西或收入的限度内进行购买,因此转卖贸易永远是同人民能够购买的产品数量相适应的。这种贸易不需要保护。在一个富裕的国家里,总会有很多的商人; 然而要知道,并不是商人使国家富裕,而是财富使商人的人数增加,从而引起贸易的繁荣——除国家财富的吸引以外不需要任何别的刺激的转卖贸易的繁荣。但商人的贸易、国家贸易、工业、奢侈品、国家收入、贸易开支—— 这些同贸易有关的东西,都被搞在一起,归人了贸易这个意义含混的概念中; 在这种混淆不清的情况下,一切种类的放债都被毫无区别地看作是贸易的辅助手段;高利贷者的贪婪心经常受到这种庸俗见解的庇护。
为了摆脱这种混乱的状态,在光明还没有驱散黑暗以前,注意到下面几点就足够了:①由设立永久租金所进行的贷借,在贸易中几乎从来都是没有的:商人的资金(lesfondsdescommercants),由于商品的销售,很快就会回到他们手中,使他们能够支付在滞销时所借的短期借款;②在商人中有一种用要付利息的货币来进行贸易的,这种贸易就象在市场上一样进行,并且只在他们本身之间进行;③商人最通常的借款是赊货,把付款的日期延迟至货物销掉的时候,因此商人相互之间只是经纪人,而贸易中的借款的最大部分就是货物本身;④商人自己有法律咨询机构,来解决仅属于贸易范围的纠纷,因此贸易所特有的判例对其他阶级的居民的纠纷案件完全不发生影响, 而解决后者的争端的法律咨询机构对纯属商人之间的贸易事务也不发生影响。因此,本身不是商人、而借款又是用作永久租金的债主,就没有任何理由引用贸易作为借口;他们这样只会对确定永久租金的利率的自然秩序造成混乱。同样没有任何理由以贸易的利益为借口,认为永久租金的利率应当根据债主和债务人之间竞争的大小而增减。这样只会使国家破产,因为在困难时期债务人的人数会大大超过债主的人数;利息就会因之而大大提高,最后租金会把土地收入吸取过去;土地耕作会逐渐变坏,借债的需要愈来愈大。随着收入的减少,利率会过度提高,不动产的抵押迫使土地所有者放弃自己的土地,荒废的土地成了食利者的唯一的资源,由于被他们弄得破产的人十分贫穷,他们自己也会因之而破产。
然而,一旦利息提高到超过它的自然水平,所有的居民都将承受过多的负担。把自己的打算建立在货币及其利息上的商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随着当时利息的大幅度提高而增加贸易开支;这就会引起从第一手出售的产品价格的减少和商人转卖的产品价格的提高;所有这一切形成一种普遍的、隐秘的勒索,由于人们对制止这种勒索的发展很少予以注意,它就变得格外的繁重。这种过高的利息破坏了上述那种相似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只有在土地价格及其收入提高的情况下,利息才能提高;由于这样,我肯定说,利息提高的负担将落在人民和国家身上,因为它超过了用货币购买土地所能带来的收入。这样,在把货币购买土地同把货币出借以索取高利息之间的适应关
系就会消失,因为利息超过取得收入所依据的自然价格,这就是掠夺,国家和全体人民都会因之而不合理地受苦。食利者在困难时期利用国家迫切需要借款,使国家本身成为他们的主要债务人,这时候这种过高的利息就更其有害;他们至少没有注意到,由于过高的利息对国家和人民极其有害,因此高利息的这种诱惑对他们本身说来也要冒风险。事实上,国家不外乎是由人民组成的,如果人民处于力不能及的沉重负担之下,那末造成这种按照自然秩序不应有的沉重负担的人,也将失去其力量。企图用以直接减轻负担的各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得到预期的成效。在这种场合,有许多情况会影响在农业国中采取这些手段的成效,以及有许多需要,会把它的作用搞乱。因此最安全的办法,是采取按照自然规律和要求确立秩序的公平呼声所规定的规则,因为超过收入的正常水平的虚假收入,是国家的寄生性的赘疣,会对农业国的整个经济制度带来可怕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