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基本规律

社会的基本规律是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规律。这些规律可能是实际的, 也可能是道德上的。

作为整个国家管理主作的基础的实际规律,就是显然是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领域中的一切实际现象的正常趋向。作为整个国家管理工作的基础的道德规律,就是显然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领域中的一切道德活动的正常趋向。这些规律加在一起,形成所谓自然规律。

这些规律是造物主一成不变地制定的,以便于人们所必需的财富的不断再生产和分配;而人们结合在一起组成社会,服从于这些规律为他们确立的秩序。

这些不可动摇的规律,通过劳动和个人利益的正确结合,形成社会的道德体和政治体,教导人们以最大的成就来促进公共福利,井保证最有利地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分配这些福利。

① 然而应当对手工业工人同租地农业工人加以区别。假如土地所有者从事农业,把自己的财富在农业上预付,他们就能使产量增加,从而也就会增加支出的总数,这首先是对土地所有者本人有利的,因为他们的财富增加了,其次对其他各阶级的人民也有利,包括手工业者在内,因为这种生产和财富的增长使花费也随着增加,使他们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从这里继之而来的,几乎一开始就是居民生活的丰足,不久人口也就会增长。农业和农产品还没有达到高度发展的任何一个国家,情况都是这样的,土地所有者负有宗教的义务,既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也为了所有人民的利益,应当尽可能减少自己用于纯消费的支出,以便把这节约下来的果实用于生产性支出——这些支出能改善他们的土地质量,使土地的产量增长,并且增加土地的价值。

① 我们这里只译出魁奈于一七六七年在《市民日志》(《Ephé mé ridesducito-yen 》)杂志上发表的这部有意

义的巨著的绔八章。它于一八八八年在《魁奈的经济和哲学著作》中曾出版过原本,以后就没有重新出版过。一九五八年在《弗朗斯瓦·魁奈和重农学派》一书中只发表了第八章。这一章的唯一的俄译文曾发表在魁奈文集的《选录》中。我们把这一章与原文校订了一遍,在这里发表。这部著作当然不能看作是历史作品。中国只是魁奈用以叙述自己思想的一个方便的手段,其内容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完全没有联系的。

(俄译本注)

这些基本规律绝对不是人类创造的,但又是任何人类政权都必须服从的。这些规律构成人们的自然权利,迫使他们接受公平分配的原则,组织保卫社会所必需的力量,来防止内部和外部权力的一切恶意侵犯,以及一切需要防止的东西,并且保证国家的收入,维持用于保证国家安全、良好秩序和幸福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