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考察
① 这种情况,在东印度贸易中,普通并下发生。但在由外国商人,把从东印度所购买的东西卖给我们,并把我们为购买印度商品所支付的金钱,用于购买我国产品的贸易说,情况就不是如此。如果这种贸易由我们的国内商人来做,而且这种交易又只限于我们和只要货币的东印度人之间进行时,情况就不同了。(原注)
大家都能看到,同一产品,不知多少次的在商人和工人的芋中移转。必须注意,如果流通的次数,无意义的增多,反复的出卖和购买,只是货物的转移和增加费用,并不是生产任何财富。因此产品的计算,只限于最初售卖者[生产者]的出售数量和价格。
这种价格越是遵循自然秩序,和越是持续维持高价,对外贸易就越是有利,越能活跃农业①,维持各种土地产品的价值,增进君主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越能增加国民的现金,同时用于支付不是产品原始所有者的劳动和职务的报酬的工资数额,也会增多。
分配得或好或坏的工资的使用情况,对于国家的繁荣或衰落,国民风气的纯良或紊乱,以及人口的增加和减少,影响很大。可以使人抛离农村,为都市的豪华和享乐所吸引,或者他们也可能平均地分布于各地。后一种情况, 他们可以按照生产而维持其消费。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就难免要有很多输送费,这种输运费,要使最初售卖的产品价格降低,并使土地的收入,工资的数量和人口减少。
转卖(revendeur)商业,会因商人的勤勉和才能而扩大。但农业国家的商业,则受一个地区每年再生产数量的限制。因而不应该把作为国内商人纯收益的利润,和国民的财富相混同。因为国民的财富,不可能超过最初出卖者出卖时市场价格计算的土地实际再生产物的售卖量。商人为了取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就要牺牲国民,尽可能的廉价买进,高价卖出。商人的私人利益和国民的利益相反。但是从整个情况切实地来观察,无论从整个商人阶层以及这个广大阶层的各个成员说,是以产品在最初就能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实益最大。因为产品越是能够以高价出卖,则耕种就能够得到越多的纯收益。耕种的纯收益越多,则耕种越是有利。耕种越有利,则耕种的范围越能得到扩展。耕种越能再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则可以提供耕种者回收额,君主,土地所有者、十分之一税征收者的收入,以及其他一切阶层人民的工资就越多。所有种类的支出越增加,使商业能得到越多的交易物品,交易机会, 和活动力,因而商人的利得总额,就会由于竞争的作用而增大。在各种特殊情况之下,竞争虽然有损害产品价格,抑制利得过高的作用,但是有如此远见的商人是极少的。至于为了确得将来的巨利,而 能牺牲目前利益的则更少。因而保证产品最初售卖价格的,决不是商人,而是消费者的需要和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资力。商人既不会创造价格,也不会创造商业的可能性。相反的, 是商业的可能性和由价格进行交换的可能性创造了商人。②
① 所谓自由而兔税的商业,就是免除国库和领主等所有的贡纳,免除垄断,免除监察官以及其他无用官吏的俸给的商业。商业和农业一样,不可能有自然秩序以外的统治。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贩卖者和购买者是相对立的,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地订立契约。他们自己这样调整的利益是和公共的利益相一致的, 因为他们自己是他们刊益的唯一最合适的审判者。在这个情况下,任何有权力的官吏的介入,都是下适当的,如果无智,甚至更进一步有不良的动机,那就更加危险。在商业和农业的垄断中,常常会遇到过多的拥护者。如葡萄的种植,果子酒的卖买,谷物的自由交易,外国制品输入的被禁止。国家的各个制造业, 在取得垄断的特权中相互破坏。强制制造业的企业家,不使用本国的原料,使用其他国家的原料等等。莅黑暗中闪耀着虚伪的妖光。然而常是隐蔽的,在一般福利的借口之下,为了求得特殊利益,而颠倒了自然秩序。(原注)
② 耕种者的利益,是所有经济活动和农业上一切成功的主要原动力。产品越能经常的保持高价,租地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