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土地单一税的理论

因为魁奈只把化在土地上的劳动,也就是从事农业的人看作是生产的, 只有农业能生产出“纯产品”,因而主张只对土地的收入收税的土地单一税制。在《赋税论》中说:“关于赋税落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总是落在同一个原本上,因为总是靠土地收入来支付”。“把赋税的分配重新调整,采取负担较小的征税形式,绝对不向农业本身征税,而只是向农业提供的收入以及靠农业收入维持的各种工作征税,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切的税结果都是由土地收入负担的”。在《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中说得更加明白:“租税应该对土地的纯产品征课,为了避免使征课税费用增加,妨碍商业,和不致于使每年有一部分财富被破坏,租税就不应对人们的工资和商品征课。同时也不应对租地农场主的财富征收,因

为一个国家在农业上的预付,应当看作是不可动用的基金”。魁奈的这个论点虽然是不妥当的,可是对后来的一些经济学家曾经发生比较大的影响。如美国的亨利·乔治也主张土地单一税,并在他的《进步与贫困》(Progress and Poverty)一书中,承认是受重农学派的影响。但他们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 魁奈主张土地单一税,是为了简化赋税的征收机构,节省征税费用,减少土地所有者的负担;来保持土地私有制,乔治则认为由于社会进步而提高的地租,应由单一税把它征收,以便进一步实行土地国有化。土地单一税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其结果也和魁奈所预期的相反,正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所指出:“在重农学派本身得出的结论中,对土地所有权的表面上的推崇,也就变成了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上的否定和对资本主义生产的肯定”。“全部赋税都转到地租上,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部分地被没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