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基本规律并不是人制定的

经常成为君主和人民之间争执的对象的立法权,最初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人民;它根源于造物主的最高意志和对人类最有利的一切实际的规则;这种实际的规则的基础并不是什么稳固的东西,在社会的秩序中一切都是混杂的,任意的;由于这种混杂的缘故,就出现了为某些人想出来的一切不正确的、不良的统治形式,那些人对那种神权政治理解得很少,仿佛它只要依靠度量衡就能一成不变地规定出组成社会的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同时也就是实际规则,为人们的饮食、继续生存和安适所必需的财富的再生产,就是按照这种规则进行的。因此,人根本不是能以调节自然现象和人类劳动(人类劳动和自然的力量一起促进人们所需的财富的再生产)的这些规则的创造者。这整个秩序是实际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种制度形成一种实际的秩序,迫使组成社会的人们服从自己的规则;只有依靠自己的智慧和相互联合,同时遵守这些自然规律,人们才能够获得他们所必需的丰富的财富。

因此,对于确立社会最初的根本法规的立法权,是不可能有争论的;它不可能属于任何人,只能属于上帝,上帝在世界的整个体系中建立了一切, 并且预先作出了规定;人只会在这里制造混乱。只有切实地遵守自然规律, 才能把他们应当避免的这种混乱现象消除掉。

当然,最高权力能够而且应当制定法律来制止明显的混乱现象,但是它不应侵害社会的自然制度。园丁应当除去对树木有害的青苔,但必须当心不要把树根也铲去,因为树木是依靠树根取得它生长所必需的水分的;假如为了向园丁规定这种义务而需要颁布有效法律的话,那末这个为大自然本身所决定的法律,不应当在这个义务之外再规定任何东西。树木的构造本身就是

受不可动摇的基本规律调节的自然秩序,这些规律绝对不能用相反的规律来代替。这两种法制的差别在于显然的高度智慧,因为这两个方面的规律是以完全不同的规定和完全不同的形式颁布的。一种规律是从书本上研究的,在这方面,对组成社会的人们最有利的制度,是根据其实质来考察的。另一种规律只是用严格规定的命令形式表现出这种研究的结果。自然规律包括的规章,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有效法律包括的是一些完全偶然的、需要修正的规章;有效法律的遵守,只依靠书面的命令和强制性权力机构所规定的惩罚; 而自然规律是不变的,永久的,是自由遵守的,没有任何的强制性,而只依靠利益动机(motifsinteressants)的作用,向人指出遵守这些规律可能获得的好处;自然规律保证人们能够得到报酬,而有效法律则以惩罚为前提。

有效的或成文的法制并没有规定出作为其法律基础的动机和原理;可见这些原理是在有效法律以前就存在的,在其本质上是高于人类法律的;因此显然,这些原理实际上只不过是正确的国家统治方式的不可动摇的原始规则。由此可见,公平的有效法律并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只不过是对这些尽可能保证其到处执行的原始规则的正确结论或简单解释。社会的基本规律的内容,是直接从关于绝对公平和不公平以及善和恶的最高和直接的定理中吸取的;这种社会规律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是教导他们和支配他们良心的光;这种光只有受到他们毫无节制的欲望的影响才会减弱或熄灭。有效法律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防止这种破坏,它用使破坏者害怕的制裁办法来对付这种破坏, 因为一般说来,什么是国家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呢?——使耕种土地尽可能得到更大的成效和使社会上没有小偷和乞丐。实现第一个必要条件是由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所规定的;而第二个必要条件的实现,则由政府负责执行。善良的人们只需要一些准则,向他们阐述只有智力高的人才能够理解的伟大真理。有效法律只能够在极不完善的程度上促进这种智力方面的理解;它们对抑制或压制罪恶和欲望的激发说来是必要的。然而有效的法制不应侵入实际规则的范围;实际规则应当在具有非常广博、深刻和全面的知识的情况下自觉地遵守,而这种知识的获得,只有依靠研究上帝的卓越的共同法制;难道能够使医学的理论和实践仅服从于一种有效法律吗?难道能够使作为自然和普遍的社会制度的根据的根本法制,服从于这种法律吗?不,不可能。最高的法制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只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实际地研究造物主一成不变地规定下来的那些基本规律。这种研究能得出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虽然不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出来,然而却是有效的,揭示着一些不可动摇的规律, 政治家和整个国家可以从这些规律中汲取模范的统治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因为我们可以在下面看到,在这些规律中可以找到有效法制和合理分配的最初的原则和不尽的泉源。因此,上帝的法制必须消除一切有关法制本身的分歧意见,使行政权和国家服从于这种最高的法制,因为这种法制是通过由教育和对自然的研究而获得的智慧之光向人们显示出来的,除了由智慧自由发挥作用以外,自然界不容许有别的规律。

只有依靠智慧的这种自由活动,人们才能够发展经济学——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的伟大学科。在经管某一个农场的经济和作物的时候(这种经管仿佛是整个国家统治工作的一个模型),除了通过教育和经验获得的知识以外, 耕作者并不去考虑适应任何别的规律。有效法律如果用强制方式来调整耕作制度,就会破坏耕作者的整个经济计划,会对农业起阻碍作用;耕作者服从自然秩序,因此只应遵守实际规律,以及实际规律向他们规定的那些条件;

行政当局在整个社会统治中应当受这些规则和条件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