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者不应当把纯产品保留起来
必须使取得这种盈利的土地所有者每年把盈利花费掉,这样就可以使这些盈利在全国分配。没有这种分配,国家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假如土地所有者把这种盈利保留在自己手中,那就应当从他们手中夺下来。这种财富不仅是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同样也是属于国家的;土地所有者拥有这种财富, 只能把它花费掉①。
② financecirculante——流动资金,也就是做投机买卖的货币资本——是从约翰·劳时代起在法国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过其规模不及十八世纪二十年代末和三十年代初那样大。(俄译本注)
① 十八世纪的法国确实是这样的,但英国和荷兰并不如此,在那里贸易广泛的大企业的有价证券同国家的有价证券一起在交易所进行买卖。(俄译本注)
土地所有者对国家的益处仅在于他们的消费:他们的收入使他们能够不参加劳动,他们什么也不生产。假如他们的收入不是在从事各种行业的人们之间分配,那末由于这些不公正的和残酷的土地所有者的吝啬,国家就会变得荒无人烟①。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采取法律措施,来反对这些把祖国的财富保留起来的、对社会无益的人。
因此,土地所有者从自己的土地上取得的盈利或收入,是国家真正的财富,是国君的财富,是国民的财富,是为国家的需要服务的财富,也就是说, 税是从这些财富中征取的,政府把这些税用于必要的开支以及保卫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