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第七的注释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财产。”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财产,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消灭掉的财产。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种财产当初虽然是不生产的,或者是休闲(oisif)的财产,但随即是活动的,例如形成有利的大规模农业、商业、制造业的预付,或者用于改良土地,土地所生产的收入又年年回流到流通中去。使国家能够保持着坚固的存在,年年再生产出巨额的财富,维持人民安度幸福的生活,以及为了能够确实的保有必要的大量财富,以保持国家的繁荣和君主的实力的,就是因为充分保有这种可以很好运用的活动财产。但这不能和抽取利息、无生产基金(fondsproductif)的货币财产,以及用无用的官职、特权等所获得的货币财产同样的看待。这些财产是不生产的流通,毫无问题对国民说是沉重的负担,是损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