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从相互关系所考虑的人的自然权利

人可以从孤立的状态和群居的状态来考察。

如果把人看作是相互没有交往,各自分处的,那就意味着人们相互之间, 完全没有什么正义和不正义的关系,而是处在原始自然状态,乃至完全独立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各个人是能够维持生存的;但是即使这样的人, 至少也是和他的妻室一起过着隐遁的生活,这样就完全把人的孤立状态的假定改变了。因为和妻室一起,这样就会变成有子女的结合关系,因而也就承认了从属、正义、义务、安全,相互扶助的秩序。

任何人都担负有保存自己的义务,不然他就会受到痛苦的处罚;如果他疏忽了对于自己的义务,那未自己一个人会因此而受苦;因此与任何其他任务比起来,首先要完成对于自己的义务。但一切和他一起生活的人,同样地担负着对于他们自己的义务,不然同样地要受到痛苦。依据自然秩序,虽然最强者应该成为家长,但是如果他侵害和自己有联带利益,一起生活的人们的自然权利,就是破坏正义的秩序。在这个场合,各人自然权利的享用,存在着相互补偿的秩序,每个人都可以为家族中的所有人来工作,但是他应该依据自然所给他的义务,和各人按自己的能力对社会的协力,按照分配正义的秩序,受家长的调节,甲和乙可以各人以不同的方法对社会尽力,甲的工作可以减轻乙的工作,但由于劳动分工,因而可以根据工作的情况,完成各人自己的工作;就是由于这样的相互补足,各人可以约略同程度的对于社会利益做出贡献。因此各人可以依据社会内部的分工所发生的利益,在社会中全面地享受自己的自然权利。即使是对于社会不能有所贡献的人们,也可以相据个别社会所获得的生活上的富裕,和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一样享受权利。就是这个规律,指导着家长的行为,把社会的自然秩序和正义秩序结合起来。而且作为家长,还怀有责任感,温情和同情心,这种心情的产生,正是创造主给人以相互扶助的义务,井要他遵守这种规律的意图的表现。

我们还可以把人从群居的生活状态来考察,就是人不可避免地要相互交往,但因为没有实定法,人就不能在最高权力的支配之下结合成社会,并遵从一种政治形态,因此可以把这样的人,看作是沙漠里的野蛮人,他们只能依靠土地的自然生产物来生活,或是冒着做强盗的危险,侵入有财富可以掠夺的各国。在这种状态之下,由于没有能够保证财富所有权的监护权力,人们就不可能由农业、畜牧,来取得财富。但是最少限度,他们为了他们相互之间个人的安全,必须要有明白表示的,或者是默认的协约;因为人在孤立的状态之下,相互地感到恐惧,因而相互地陷于不安,使他们不得不关心于

从这种恐怖中解放出来,如果能够缔结起上面所说的协约,双方就都可以对于这种恐怖感到安心。住在同一地方的住民,比较其他地方的人有较多的见面机会,因而能够经常地相互交往,能够相互信赖,相互扶持,缔结婚姻, 形成所谓特定的部族。就此所有的人,为了共同防卫而结成同盟,并在这个基础上,在保证相互之间的身体安全,居民所有权,以及归各人所有和管理之下很少的资产与工具的所有权的安全条件下,相互的对其他人,维持充分的自由和独立的状态。

如果他们所有的财富更加庞大,更加分散,或者处在更加有被掠夺的危险的境地,则这种部族制度,还不能充分保证他们财富的所有权。在这个场合,他们就需要有明文规定的,或协议的实定法,和促使遵守这种法的最高权力。因为他们的财富易于被侵夺,单靠公德心,对于过分缺少道义的同国人,会引起他们侵犯他人权利的欲望。

因此,社会形态取决于各人所有的,乃至能够所有的,因而把它保存和确保其所有权的财产究竟有多少。

因而当人处在从属的地位时,更确切他说,处在实定法和监护权力的庇护之下的场合,他们作为所有者的实力,是大为扩大,因此不是他们的自然权利受到限制,而是大为扩大了自然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