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第十二的注释

“扩展大农法,排除小农法,把财富吸引到农村来。”

在大农法中,只由一个人操纵用马拉的一台犁,能够做相当于牛拉的由六个人操纵的六台犁的劳动。后面这种情况,是由于缺乏建立大农法所需的原预付,每年的支出比纯产品多,因而几乎等于没有纯产品,结果等于把十倍以至十二倍的土地无意义的牺牲掉。由于没有能应付优良耕作所需的支出的租地农场主,虽然投入了预付资金,而只给土地以损害,几乎变成了纯粹的损失。草原的生产物,在冬季几乎完全为耕牛所消费,在夏季里,则土地的一部分用于放牧耕牛。因而收获的纯产品近于完全没有价值,只要加以轻微的课税,就等于把耕地荒废起来一样。这种情况,只由于居民的贫困,经常地可以在很多场所产生。在领土四分之三不得不由这种小农法来经营的贫国;在这样的国家,可说它的可耕地的三分之一是无价值的。但是政府应设法阻止这种衰落趋向的发展,采取各种政策来改变这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