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耕作的支出和生产量的详细的关系

从一架犁的使用所取得的年生产量,估计是五千五百利佛尔,其中耕作者取得年预付报酬二千一百四十二利佛尔,年预付和原预付的利息一千二百十六利佛尔,合计三千三百五十八利佛尔。因而余下作为利润的是二千一百四十二利佛尔,其中七分之四,即一千二百二十四利佛尔给土地所有者;七分之二,即六百一十二利沸尔缴纳租税;七分之一,即三百零六利佛尔作为十分之一税。根据这个比例,每一亚尔邦的土地,年年继续生产四十五利佛尔,其中十利佛尔给土地所有者,五利佛尔缴纳祖税,二利佛尔十苏作为十分之一税,二十七利佛尔十苏由耕作者收回。

在这里十分之一税是大约决定的,因为仔细地看,这项负担在任何地方, 都不是以同一的比率固定起来,而是按总生产量征收的,所以是极不规则的。但总生产量不一定和纯产品经常保持同一的比例;因而十分之一税的负担, 在贫瘠的土地,远远超过了纯产品的七分之一,在所收获的生产量只能补偿耕作费用的地方,这项负担比以总生产量十三分之一的比率征收的土地,则它的数额就要大二倍三倍。但是考虑到有些免除十分之一税的土地,和负担十分之一税的土地的征收率的不规则性,总计起来多少可以相抵。一般地来看,则它对纯产品的比率,大体如上面的评价。

在租地农场主收回部分的细目中,我们只谈到它的年预忖和利息的再生产,完全没有说及他对于企业的操心,劳动以及负担危险所应支付的报酬。因为这项报酬,是和年预付的支出,以及有利可图的家畜所得的生产物混淆在一起的,从家畜所获得的生产物,抵偿了耕马燕麦饲料的费用,一架犁六百利佛尔。这里并不包含应该算在年预付的支出中,但已被扣除的经营费用。因而这是耕作者从预付的支出所得的利润,至于这个支出的补偿部分,是对他个人服务所支付的报酬。把这部分和他的收回部分合计,使用犁一架是三千九百五十八利佛尔,其中他所收受的利息和报酬部分为一千八百十六利佛尔。余下的是年预付的回收部分。耕作者不能够把这一千八百十六利佛尔全部每年花掉,因为他为了防备收获和家畜遇到危险的灾害,或者为了教养子弟,还必须要准备保留部分。假如他把这个保留部分用于农业,就能为他带来收入和进行增殖。

由耕作者,土地所有者,及租地农场主所经营的农场,估计可以有二架

犁耕种的数量。根据这个比例,如果玉国处在我们所假定的广大而在繁荣的状态,就可以有约二十五万人的租地农场主和耕作者。我们估计,生产阶级为了自己和家属的生活,每家要支付六百利佛尔,换言之,由二架犁所经营的企业,为他们的报酬一千二百利佛尔的一半。这项报酬合计为三亿利佛尔, 这个数额是从二十五万租地农场主年预付总额十亿七千一百万利佛尔中所取得。租地农场主把他的总额达三亿利佛尔的报酬的半数,支付给生产阶级, 这半数是一亿五千万利佛尔,另外的一半则支付给不生产阶级。

在年预付的支出中,余下的七亿七千一百万[利佛尔],是作为从事于拉车及其他耕作劳动者的报酬。他们又把半数,即三亿八千五百五十万利佛尔支付给生产阶级,另外的一半则支付给不生产阶级。

假使这七亿七千一百万[利佛尔],以家长每人取得报酬五百利佛尔来划分,则这个数额就作为使用犁耕作的一百五十四万二千人的家长的报酬而支付出去,把这些人和二十五万的租地农场主合计,则共为一百七十九万二千人。

假使每家是四口,则一百七十九万二千人的家长,就有七百十六万八千人。假使一百七十九万二千人的家长,分配在各有二架犁的二十五万个农场, 则每个农场有七个家长,即租地农场主一人,劳动者六人。劳动者中,有耕作者、饲养人、打谷者、割麦人、铁匠、马具匠、大车匠、短工等,他们之间可以互相代替,相等于六个经常的劳动者。

我们必须经常地记住,假定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是良好和诚实地进行,就会获得繁荣,国民过着安乐的生活,生产物的价格高而有利,租地农场主作为费用支出的年预付,至少可以取得百分之一百的纯产品,即收入, 而使王国维持丰富的耕作。

上述各部分计算的结果

总生产量⋯⋯⋯⋯⋯⋯⋯⋯⋯⋯⋯⋯⋯2,750,000,000 纯产品量,犁一架为二千一百四十二利佛

尔,因而一亚尔邦,包括祖税和十分之一税为十七利佛尔

合计⋯⋯⋯⋯⋯⋯⋯⋯⋯⋯⋯⋯⋯⋯⋯1,071,000,000 年预付合计⋯⋯⋯⋯⋯⋯⋯⋯⋯⋯⋯⋯1,071,000,000

仆婢与劳动者报酬合计⋯⋯⋯⋯⋯⋯⋯⋯⋯⋯771,000,000 以犁一架六百利佛尔计算,二十五万人的

租地农场主所获得的报酬合计⋯⋯⋯⋯⋯300,000,000 犁一架以一千二百十六利佛尔计算,租地

农场主的预付的利息⋯⋯⋯⋯⋯⋯⋯⋯⋯608,000,000 人口

家长农场主或租地农场主⋯⋯⋯⋯⋯250,000⋯⋯⋯⋯1,792,000 劳动者及仆人⋯⋯⋯⋯⋯⋯⋯1,542,000

以一家四口计算的人数⋯⋯⋯⋯⋯⋯⋯⋯⋯⋯⋯7,16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