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警察、司法制度的整顿、完备

警察制度的整顿

在新政府刚成立的时候,军队和警察的区别不太明确,在东京,由诸藩兵组成的东京府兵负责治安,在地方则设置了县兵。废藩置县后,府兵失去了出身的母胎。明治四年十月,为了守卫东京府,又设置了逻卒,从鹿儿岛募得 2000 人,从其他府县募集了 1000 人。明治五年八月在法务省设立了警保寮,逻卒归其管辖。同时在东京府内又设置了由民间支付费用称作番人的自我警备组织。番人制度规定,每 10 名番人由 1 名巡查监督,身为官吏的巡查的费用也由民间负担。

[川路大警视的建议] 川路利良出生于萨摩藩,由逻卒总长晋升到警保肋(相当于次官——译者注)兼大警视,为了视察警察制度曾出差到欧洲(明五·九~六·九),归国复命后,就警察制度问题,建议分别设立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明治七年一月在开始设置内务省(明治六·十一设置)的同时, 警保寮由司法省转入内务省,另外设置了东京警视厅,川路作为大警视,着手整顿警察行政。在此以前,逻卒、巡查、番人三者并存于东京府,后来将逻卒改称为巡查(明治七·十在全国范围内),番人制度也随之废止了。一般将巡查称之为警察。另外在民间也称为“巡逻的人”,这个叫法沿袭了设置巡查以前对市中管理者的称呼。明治十年废止了东京警视厅,统一到内务省中,明治十四年又重建,长官改称警察总监(第一任为桦山资纪)。这期间川路再度从欧洲归国后不久就病逝了(明治十二·十)。初期的警视总监, 都是由萨摩出身者相继担任的。

在雇用的外国人中,警视厅的法国人格罗斯(明治八~十四)和警察练习所的教官德国人赫恩警察大尉(明十八~二十三),对警察制度的建设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废藩置县前夕,明治四年七月九日设置了司法省,承续了刑部省和弹正台的业务,负责处理刑事、民事裁判,但东京府以外的诉讼受理和判刑入狱的权力仍残留在府县手中。明治五年四月,江藤新平由立法机关的左院副议长就任司法卿后,五月,有关司法事务的处理权即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 得到太政官的认可。在同年八月制定的司法职务规则中,将省务分摊给裁判所、检事局、明法寮。明法寮后来招募了法学学生入学(明治五·七),江藤在任期间还担任了法典编纂的任务(明治八·五废止)。根据司法职务规则,把府县所掌握的司法事务转移到从属于司法省的裁判所,其目的是想要使司法和行政分离。另外,在民事诉讼中允许有代言人(后来的律师),但其没有决定权。

[刑法法典的刊行] 新政府最初的刑法法典,是明治三年十二月颁布的新律纲领,明治四年允许一般书店出售,抛弃了旧有的秘密主义,而广泛地公开了刑法。但其内容是以明律、清律为基准,以及参照了养老律和御定书百条等而成的,所以江藤司法卿为弥补这个新纲领的不足,又参考了法国刑法编纂了改定律例。箕作麟祥此时已按太政官的命令翻译了法国法典,明治三年夏天以后,以《法兰西法律书》为书名,由大学南校按顺序逐步地出版

发行。明治六年六月公布的改定律例,以惩役代替了笞杖徒流的刑名,但代替本刑的闰刑仍旧存续着。另以违式诖违条例(明治五·十一)(为取缔轻犯罪设定的罪目条例——译者注),取缔了轻犯罪(到实施刑法为止)。

明治六年十一月,以司法省雇员身份来日的法国人波索纳德,同年八月在关于拷问的意见书中竭力主张将拷问予以废止,明治九年六月修改了改定律例,规定定罪要有证据,明治十二年十月,拷问制度被废止了。到明治十五年一月的刑法和治罪法(明治十三·七公布)实施之时,改定律例和新律纲领才作为法律的准则被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