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地租改正

贡租的继承

明治政府成立初期,由富商筹措临时的支出,再加上乱发不换纸币,终于摆脱了财政困难;版籍奉还后诸藩继承了征收的贡租,且能维持得到经常收入的 80%。然而,封建时代的年贡根据各藩的情况,租率也各不相同,明治四年七月的废藩置县,虽然消灭了藩对农民的统治,但所依赖的贡租,由于受年收成和米价变动的影响,年收入极不稳定。神田孝平(集议院副议长) 已于明治三年六月,在“田租改革建议”中,就允许田地买卖、现金交纳地租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明治四年九月,撤消了土地自由耕作的禁令。

壬申地券

从旧幕府时代起,都市就获得了免税的特权。由于新政府期待着公平的租税负担,从明治四年十二月起,首先在东京府下的市街区发行地券,以作为课税的手段,明治五年一月决定了具体规则,即把府下的地税定为地券金额的 2%。二月,土地永代买卖解禁后,把地券交付给被买卖让渡的土地(地券交付规则),接着在七月,地券发行普及到全国。因是明治五年的事,故称之为壬申地券。据此还确立了一地一主的原则,采取调整永久佃耕的方针。总之,壬申地券的发行成为改正地租的前提措施。

地租改正的布告

明治五年五月,神奈川县令陆奥宗光将“田地改正议”(壬申四年)建议给正院,指出“废除旧有的石高、反别、石盛、免、检地、检见等一切旧法,根据现有的田地的实价按比例课税,规定期限允实地租”,建议暂把地价的 5%定为地租。同年六月,陆奥转任为大藏省的租税头,七月,在租税寮设置了地租改正局,九月,陆奥向府县内示了地价调查规则案,以大藏省为中心,地租改正计划顺利地进行着。到明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和上谕一起正式公布了地租改正案,地租改正的布告制定了条例和施行规则,并向地方长官提示了实施的要领。

地租改正的要点,正如太政官布告中明确表示的那样,完全废除了旧有的田地贡纳制,把土地价格的 3%定为地租;以往征收的村年收入是定在地租的 1/3 以内,而在条例中(七条)则规定无论丰收或欠收都不增减地租;今后废除田地的称呼,而叫作耕地(明治十年,田地和耕地的称呼并用)。根据这个地租改正的条例(1)课税的基准不是石高(即收获量)而是土地的价格(地价)。(2)税率与丰收、欠收无关,以地价的 3%为定率。(3)不是纳物(纳米)而是纳钱。(4)纳税者不是土地耕作者而是土地所有者。

地租改正的事业

地租改正在“不减旧有的年收入”的方针下,由各地方官实施,(1)发行地券,(2)地押丈量(土地面积的测量),(3)算定地价等。地价往往是以超过农民申报的数额来决定的,因此有些地方农民的负担比以前要重。另外,村民共有的入会地,如果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将被政府收回,这样农民便失去了打柴和割饲料的土地。地租改正事业因遭到各地农民的顽强的抵

抗,而步履艰难。明治八年二月的大阪会议加强了政府内部的力量,三月设置了地租改正事业局,四月大久保内务卿任总裁、大隈任御用挂,与租税头松方正义(明治八·十一大藏大辅)共同协作,以到明治九年中完成为期限, 强有力地推进了改租事业。

反对地租改正的一揆和减租

政府强行进行改租在各地遭到包括豪农地主层在内的农民的抵抗。明治九年五月在和歌山,十一月末到十二月在茨城县的真壁、那珂郡等地相继爆发了农民反对地租改正的一揆。另外,十二月在三重县内爆发的伊势暴动(十二·十九~十二·二十三),也波及到爱知、岐阜、堺各县,被判罪的受刑者超过了 5 万人。这些一揆虽被士族征募队和镇台兵镇压下去了,但终于迫使大久保内务卿提出了地租减额的建议(十二·二十七),明治十年一月四日发布了减租的诏书,把地租从地价的 3%减到 2.5%。这就是所谓的“竹枪咚的一声捅出了个二分五厘”。

[改租事业的完结] 改租事业虽受到明治十年西南战争的影响,但改租中的耕地问题在明治十三年中解决了。从明治十一年~十二年开始着手的山林原野的改租虽还剩几个府县未完成,但到十四年,改租事业全盘结束。明治十三年十月约 5000 名群马县农民,对榛名山麓 80 余村的入会地被编入官

林地一事,采取了强行伐木的行动,第二年三月再次酿成骚乱。但 3 万农民携带竹枪的示威很快被镇压下去,入会地仍被指定为御料林。明治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地租改正事务局被废除,善后事务也于明治十八年六月宣告终结。 [地租改正和地主] 由于地租改正,国家财政获得了安定的基础。国家

虽然承认农民具有土地私有权,但地主和佃农的封建关系仍残存着。地主随着米价的上升,地租的负担相应减轻,从而获得利益。而当米价下落时,受损失的小地主便转卖土地,于是土地逐渐集中到富裕的地主手中。总之土地由耕作的农民手中不断转移到地主手中,佃耕地增加,使日本逐渐地走上了寄生地主制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