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地方自治制
市制、町村制
明治二十一年四月公布的市制、町村制,在宪法发布后从明治二十二年四月起依次付诸实施。明治十五年伊藤赴欧调查项目中,有“地方制度”一条。明治十六年十二月,山县有朋就任内务卿后,一直到明治二十三年五月
(山县内阁中兼任内相)都分管内务行政事务,并主持改革地方制度。改革地方制度是为了使实施宪法、开设国会等一系列中央政局的变动不波及地方行政(明治二十二,对地方长官的训示),同时也是因为义务兵役,有
表 28 市町村数的推移
必要给国民一定的参政权。为此,开始着手制定町村法,后根据内阁法律顾问莫塞的意见,设置了地方制度编纂委员会进行全盘研究。莫塞起草的地方自治法案近似于普鲁士的地方自治制,元老院则认为为时尚早,但在修改后还是被通过了。不久正式公布了市制、町村制(明治二十一·四·二十五)。根据自治法案,市町村作为自治体,形成了政府—府县—郡—市町村这种涉及到社会最基层的行政体系。另外,作为实施的前提必须强制进行大规模的町村合并,结果,70400 余町村重新组合为 13300 余新町村。(见表 28)
府县制、郡制
比市町村制晚两年,明治二十三年五月,公布了府县制和郡制。郡区町村编制法(明治十一)中的郡,是单纯的行政区域,但郡制中,官选的郡长被置于县政之下,郡会和府县会同样是由地方名门望族组成的地方自治机构以行使职能。府县、郡制案也遭到元老院的强烈反对,政府不得已又进行了修改。即便如此,模仿普鲁士的郡制案仍被视为无用之物,议会中屡屡提出废止法案。(明治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大正三·十),山县和贵族院虽反对废止案,但到大正十二年四月终于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