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幕末外压的诸表现

外国人居留地的设定

在安政条约中规定的开港场所都设立了外国人居留地,但这些居留地原本是为商人们准备的。中国比日本早一步设立了称之为租界的治外法权外国人居留地,而日本的居留地也具有与其相似的性质,幕府方面是希望把外国人与日本人隔离开来,可以说是希望设置第二个出岛。根据通商条约,居住贸易一俟决定,外国人居留地的细则就要通过日本的办事处官吏和各国领事之间的协商来决定。长崎、箱馆、横滨三港,伴随着安政六年六月的开港, 外国人居留地也随之设立起来(1859.7.1)。如果把这三港作为前期居留地的话,那么神户、大阪就成了后期居留地,包括东京在内,从明治元年到以后的明治三十二年(1899)七月为止的 40 年间居留地一直存在着。

关于三处居留地,制定了内容大致相同的区域规则(神奈川 1860.8,长崎 1860.9,箱馆 1861.6)。根据区域规则,居留地中的外国人着手规划行政自治,横滨的情况是,从初期的借地人会议变成了后来的市政委员会,运营着道路、掌灯、警察等分科委员会。鉴于文久年间攘夷事件的频发,四国公使与幕府之间交换了横滨居留地备忘录(元治元·十一,1864.12),以图强化居留地的防卫。作为自治机关又组成了市政参事会,把向日本方面支付的租地金的 20%充当经营基金,从而实现了完全的居留地自治。但是庆应三年十一月(1867.12),根据幕府承诺的横滨外国人居留地管理规则(七条内容的会议书),又设置了由借地人选举,经神奈川奉行任命的外国人监督一职, 担任这一职务的是英国人德门(~1868.6)。由于财政困难,行政费用只得让日本方面负担,作为交换条件,原则上将自治权返还给日本。其后是美国人贝恩逊监督的解职(1877),这样,外国人自治实际上被解除,居留地被编入横滨市。

根据条约承认的领事裁判权,居留地的外国人服从其本国法律的裁判和行政处分,所以居留地作为“国中之国”的治外法权地一直存续到实施修改条约时为止。

领事裁判

在进行领事裁判权交涉的时候,幕吏由于缺乏对领事裁判权重要性的认识,只是为了回避裁判外国人可能带来的麻烦而予以承认。然而实际上如果进行基于领事的裁判,有利于外国人的判决事例是很多的。另外在上述的情况下,二审以上都在国外进行(例如,英国在上海,法国在岘港),仅从诉讼费用这一点来说事实上也是很困难的。文久三年六月,横滨居留地发生的英国人在金泽用枪击伤日本人的事件,结果领事裁判做出了无罪的判决。根据神奈川奉行的呈报,幕府老中向英国公使提出抗议,要求改正判决。英国方面,1860 年 1 月发布了女王的敕令,明确地规定了对居留在日本和中国的英国人的司法权,1865 年进行了改订。

英法军队驻屯横滨

因为居留地是为商人设定的,所以禁止有军事设施。但是文久三年

(1863)在攘夷派活动频繁时期,又谣传被生麦事件的谢罪和赔偿要求所触

怒的过激分子要大举袭击横滨的外国人,从而招致居留外国人的不安。英法两国公使主张让军队登陆以保卫居留地,同年五月十八日(1863.7.3)酒井忠毗(若年寄)在给英法两国提督的简单的书函中承认当时情况下英法两国守备兵可驻屯横滨。这个认可,和同年五月九日的生麦事件同意支付赔款的决定一样,是由江户幕阁的独断而给予承认的,在京都的将军、老中没有做出反应。同年九月幕府计划在横滨的象鼻筑造炮台,但由于英法的抗议而未能实施。

元治元年四月,英国公使奥尔柯克在和老中等会见时,提出在横滨借用建筑用地,为驻屯的英军修建兵舍的申请。同年八月,四国舰队炮击下关后, 奥尔柯克又督促幕府营造横滨英国驻屯兵的军舍(八·二十八)。法国也同样,把军队置于横滨。当时(元治元年末)横滨居留的外国人约 300 人,而

英法两国的兵力各为 1300 人,除去替换转出者外,幕府末期,英国常驻陆兵

约 800 人,法国常驻海兵为 300 人。建筑用地超过 3 万坪(一坪约等于 3.3

平方米——译者注)。驻屯从 1864 年开始一直延续到 1875 年 3 月撤退为止。

半殖民地化的危机

幕末的日本,既给了各国以领事裁判权,又使他们各自拥有了居留地; 在通商关系上也没有关税自主权,又被强迫降低关税;由于片面的最惠国待遇使日本在外交上处于不利地位;接着又进一步允许外国军队的驻屯等等, 国家的尊严、独立和主权受到侵害,但和中国不同的是,日本没有因列强势力的侵入而半殖民地化,这虽是由于当时的国内外条件不同所造成的,但也是一个需要从政治体制和经济的发展程度、民族特性、历史和地理的条件、以及对外来压力的态度等等角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