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地方制度的整顿和住民

壬申户籍

新政府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庶民仍不准使用姓。然而无论是征兵还是征税,必须要使用有姓氏的户籍。因此明治三年九月,开始允许平民使用姓, 十一月禁止通用国名、官名(例如甲斐·主税)。明治四年四月,户籍法公布后,随着户籍的编制,平民百姓开始称姓,以后到明治八年二月,强制性地让平民必须有姓,并通告姓氏不详者要起姓氏(二·十三)。为编制户籍, 将地方划分为区,设置户长、副户长,负责户籍事务,此机构作为民部省的下属机关,五年二月开始实施,同年四月废止了庄屋、名主、年寄等名称, 均称户长、副户长。

[大区、小区制] 明治五年十月采用了大区小区制,依此把府县划分为数个大区,设置区长,把大区再分为小区设置户长,小区之下包括数个町村。在町村里设置副户长、用挂等职。这样,过去的町村不再是行政单位,变成府县—大区—小区的行政系列了(例如,东京府 4 大区 3 小区小石川表町)。

[壬申户籍和辛未政表] 根据户籍法,明治五年制作的《壬申户籍》(壬申为明治五年的干支)是一部不问华士族、平民,以居住地为依据,以户作为单位的户籍。以此为基础,政府进行了人口统计,当时全国人口为 3311 万人(明治五)。同年根据以杉亨二为中心的户口调查,作为最早的统计书

《辛未政表》(明治四)在正院公开刊行了,明治六年又续刊了《壬申政表》。这样中央政府掌握了国民的实数,可以把它作为统一实施政策的基础了。杉亨二于明治十二年末根据现住人口编写的《甲斐国现在人别调》,明治十五年由统计院刊行。①

身份制度的变革

政府相继废除了旧有的封建性的限制禁令等,在身份制度方面废除士、农、工、商之别,倡导四民平等。明治二年六月废止公卿、诸侯的称呼,改称为华族(六·十七),各藩一门以下的平士称之为士族(六·二十五), 其他的农、工、商则为平民。德川旧臣的中大夫、下大夫、上士(百石以上) 的称呼也改为士族,把百石以下定为卒族(十二·二),明治三年九月出台的“藩制”仅就“士族·卒”的区别做了规定,明治五年一月,世袭的卒编入了士族,只一代为卒的则编入平民,同年二月,在乡士中,凡家世有来历者也称为士族。其结果过去经较细分化而形成的阶层,大致被分为华族、士族、平民三个阶层。在公议所(明治二·三开院)加藤弘藏(弘之)提出了“非人秽多御废止之议”。太政官在明治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的布告中废除贱民的称呼,将原贱民编入平民,但却称他们为新平民,差别并没有消除。姓氏、带刀原本只限于武士,先于庶民带刀的禁令(明治三·十二·二十七) 允许平民使用姓氏(明治三·九·四),接着下令平民可自由削发脱刀(明治四·八·九),同时也可自由迁徙了。进而对华士族和平民之间的婚姻(明治四·八·二十三)、职业的自由(明治四·十二·二十八)等也都予以承认。并允许僧侣食肉、带妻,废除可任意斩杀之法,禁止报复(明治六·二·七)

① 附带提一下,第一次国势调查(即人口普查——译者注)是在杉亨二死后的大正九年(1920 年)进行的。

等,但华族、士族仍保持有家禄支给等特权,封建身份制度的残余并未完全消灭。

[经济流通的自由] 明治元年五月禁止列藩私设关所,明治二年一月以废除诸道的关所为开端,禁止港口囤积(明治二·九),另根据商法大意(明治元·五),解除了股份同伙的垄断,使买卖自由,商品流通得以顺利进行。传马、助乡制(传马,即常备于驿站的续乘的马;助乡,即负担续乘马经费的农村——译者注)也废止了(明治五·九)。允许农民自由开垦、自由栽培(明治四·九)。解除了土地永代买卖的禁令(明治五·二),同时承认选择职业的自由(明治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