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编纂法典和法曹界

商法典论争

在制定宪法的前后,从修改条约的需要出发,要求整理健全法典,在外国顾问的协助下起草制定了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典。其中围绕着民法和商法的延期实施问题展开了争论。明治十四年~十七年之间,以路易斯勒(德)为中心在太政官起草了商法,商法中添补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贸易法则,预定比民法早两年即在明治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实施。但是商法案不符合日本的商业习惯,遭到元老院的反对,东京商工会和各地的商法会议所也纷纷掀起反对运动,因而在第一届议会中通过了议员所提出的延期到与民法同时实施,即延期到明治二十六年一月一日的议案。这结果使主张坚决实施的“法典伯”(“伯”为对人的尊称——译者注)山田显义法相辞职(明治二十三·十二·二十七)。①

民法典论争

明治二十二年五月,英国法派的法学士会(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毕业生), 对波索纳德(法)起草的民法草案提出了异议,而法国法派的学者们则加以反击,从而开始了“民法典论争”。商法实施延期后,民法典论争开始激化起来,君权主义的宪法学者穗积八束(陈重之弟)在《法学新报》(明治二十四·八)上发表了以“民法出忠孝亡”为题的论文。据说这个论题是由江木衷所倡导的,目的是要打动传统的国民感情。实施派的大井宪太郎等在《法治协会杂志》(明治二十四·七创刊)上进行了反驳。起草者波索纳德也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对东京法学院同仁的延期实施的意见书(明治二十五·四),起草论文进行反驳,与明治法律学校同为实施派据点的和法法律学校(法政大学的前身)的校友会也发表了坚决实施的意见,其中,梅谦次郎在《明法志丛》(明治二十五·五)上发表的法典实施意见,是实施派论文的代表作,文章条理清晰,有力地反驳了延期派的主张。

在第三届议会,贵族院敕选议员村田保在 114 人赞成的情况下提出了《民法·商法延期施行法律案》(明治二十五·五·十六),以至使学术界的论争带上了政治论争的色彩。结果,明治二十五年六月延期法案通过后,论争也划上了句号。根据同年十一月公布的延期法,民法、商法的实施都延期到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典调查会] 作为政府来说,在修改条约问题上不希望法典延期实施。明治二十六年三月,为了编纂民法、商法等,设立了法典调查会(三·二十五根据敕令公布了规则),四月,伊藤首相任总裁,箕作麟祥等任主查委员,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等 3 人为起草委员,调查会正式开始工作。民法草案不是由人事、财产、诉讼三编构成的法国式民法,而是模仿了由总则、物权、债权、亲族、继承五编构成的德国式民法。从明治二十七年四月开始到二十九年十二月起草了审议案,梅博士①很快起草了民法、商法的原案,共计在 360 次会议上进了阐述,甚至出现了梅的民法观和商法观。民

① 明治二十三年四月,公布了民法的一部分(四·二十一)和商法(四

① 梅后来地韩国担当立法事务,在京城病故(明治四十三·八)。

法和商法分别在第九届议会(明治二十九)、第十三届议会(明治三十二) 通过并公布。《明治民法》第一~第三编(明治二十九·四公布)与接续的第四、五编都于明治三十一年七月实施,以家为中心的旧习被保存下来。

裁判所和律师制度

审判制度的整顿和健全,作为法治国家来说,无论是为了司法权的独立还是为了修改条约和废除治外法权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明治十九年八月, 在外务省设置了法律取调局(鸠山和夫局长),聘鲁德尔夫(德)为顾问, 明治二十年因井上馨外相辞职而使取调局工作受挫,同年十一月移至司法省

(委员长山田法相),在征求了路易斯勒、莫塞、波索纳德的意见后立案, 并向内阁提出。经元老院的附议和枢密院的咨询、裁判所构成法于明治二十三年二月十日公布,十一月付诸实施。由此形成了区裁判所——地方裁判所

——控诉院——大审院的裁判所体系,并制定了法服(由黑川真赖设计)。另外,刑事诉讼法于明治二十三年十月公布,治罪法被废除(明治十三·七~)。

[代言人制度] 明治九年二月在民权运动的高潮中公布的代言人规则, 比起对代言人(律师——译者注)的培养更重视对代言人的管理控制,根据十三年五月的修改规则,决定代言人须设立并加入代言人组合(同一行业的联合组织——译者注),这也是为了在开设国会运动时期防止政治活动与代言人的结合,检查官负责监视控制组合的活动。鸠山和夫曾留学耶鲁大学

(美),担任过东大讲师,明治十五年通过代言人的考试而成为代言人。鸠山担任东京代言人组合的会长,大井宪太郎为副会长(明治十五~十六), 而像星享那样留学英国并取得律师执照的人物相继成为代言人,这样一来代言人的社会地位得到迅速提高。

[私立法律学校和代言人] 当时把明治法律学校(明治大学)、东京专门学校(早稻田大学)、东京法学校即后来的和法法律学校(法政大学)、英吉利法律学校即后来的东京法学院(中央大学)、专修学校(专修大学) 称为 5 大法律学校。这些学校都是在明治十三年~十八年,与在自由民权运动期间创立的司法省法学校和东京大学的私立法律学校相反,这几所学校培育了私学独特的校风。创立者在野性较强,和法的金丸铁,专修的相马永胤、目贺田种太郎(后为韩国财政顾问)、东京法学院的增岛六一郎、元田肇等都是代言人,明治法律学校的岸本辰雄后来也成为代言人。在民法论争中, 法国法系的明治法律学校与和法法律学校主张实施论,英吉利法系法律学校的代言人则主张延期论。

[特别认可学校规则] 明治十九年十一月,制定了私立法学校特别监督条规,5 大法律学校由帝国大学总长监督。明治二十一年五月,代替该条规又制定了特别认可学校规则,在授与文官高等考试应试资格的同时也加强了限制。根据这个规则,除 5 大法律学校以外,还承认了独逸学协会学校及东京法(国)学校(明治十九·十一创立,明治二十二·五与东京法学校合并成为和法法律学校)。这 7 所学校明治二十六年十二月成为司法省的指定学校。后来特别认可学校规则被废止。在新指定的学校中有关西法学校(关西大学)、庆应义塾、日本法学校(日本大学),这些学校作为当时有实力的私学,担负了一部分法学教育工作。

[辩护士法] 明治二十六年三月。箕作麟祥起草的辩护士(律师——译

者注)法正式公布,同时废除了代言人规则。辩护士法中规定,经过登记的辩护士,在任何裁判所都可以进行辩护活动,但要将辩护士会置于所属地方裁判所检查厅长官的监督之下,这条法律离获得自治的道路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