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债务调整和债务战略

一、债务调整

在 80 年代初发生第三世界债务危机以后,重新安排债务已成为缓解和调整债务危机的主要手段。重新安排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改变偿还债务的条件,如延长债务期限和宽限期等;二是重新筹款偿债,即举借新贷款偿还未清偿债务。面临债务困难的国家分为两大类:(1)一些国家在较大程度上依赖官方提供或担保的信贷;(2)另一些国家主要从私人来源借款。

(一)官方债务的重新安排在巴黎俱乐部或主要援助国国际财团范围内,以多边形式进行

70 年代以来,巴黎俱乐部成为重新安排发展中国家官方债务的主要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处于官方债务重新安排过程的中心,为提供技术、资金和心理支持发挥关键的作用。债务国需制定并坚持旨在改革货币和财政政策以及稳定经济的计划。

官方债务谈判具有如下规划:1.一般说来,官方债务重新安排考虑到期

(包括已拖欠)的中长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巴黎俱乐部一般拒绝重新安排短期债务。

  1. 债务整理期通常为 12 个月。

  2. 偿债条件:被重新安排的债务大部分的偿债期一般为 7-9 年,宽限期

为 3-4 年。

  1. 对于拖欠的债务来说,其安排条件比到期的债务重新安排更加严厉。

(二)私人债务重新安排

私人债务的重新安排在受债权银行委托的银行咨询委员会与债务国之间通过谈判进行。在银行债务重新安排过程中,债权银行坚持两项原则:第一, 债务国必须先签署和实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的稳定经济计划的协定;第二,债务国必须如期支付所有的到期利息。

私人债务重新安排具有如下的特性:

  1. 银行债务重新安排严格限于将到期或拖欠债务的本金。

  2. 银行愿意把短期债务包括在重新安排范围。

  3. 债务整理期通常为 12 个月。

  4. 一般情况下,重新安排的债务占到期债务本金总额的 80%以上,偿债期限为

    7-8 年,宽限期为 2-3 年。

  5. 短期债务和拖欠债务重新安排的条件更加苛刻。

  6. 商业银行拒绝以低于金融市场的利率来重新安排债务。

  7. 通常,银行愿意提供新贷款,新贷款的条件与重新安排债务的条件类似。

  8.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商业银行、发达国家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提供搭桥资金。

(三)1983-1986 年债务重新安排的特点1.重新安排债务激增,偿债期延长。

  1. 债权银行提供“非自愿贷款”。

  2. 逐年重新安排改为多年重新安排。

  3. 重新安排债务坚持个别解决办法。

  4. 债务重新安排过程由 IMF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