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谟拉比的统治

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国王具有绝对的权威,事无巨细他都要亲自过问。在享有一定程度自治权的城市,国王则通过城市行政机关贯彻自己的意志, 中央政府通过与地方行政长官的书信往来及派遣王室官员或国王的私人代表与城市保持联系。汉谟拉比拥有一套高效率的官僚体系,各种官吏由国王本人任免。各行省和城市总督(现存材料较多的是涉及拉尔萨总督沙马什·哈西尔和另一职位比他高的名叫辛·伊丁纳姆的人的书信)的重要职责之一是

① 考古学家称其为欧贝德人是因为他们最初的生存遗迹发现于乌尔城附近阿·欧贝德的小土丘中。关于欧贝德人与后来的苏美尔人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存在较大分歧。参见格林·丹尼尔《考古学一百五十年》, 文物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01 页。

管理王室土地;对合法占有的土地给予保护,对非法占有的土地予以没收;① 出租王室土地,征收各种租税。例如在给沙马什·哈西尔的一封信中,汉谟拉比这样写道:“你先前获取的、现在仍在你手中的恩利尔·沙杜舒的土地⋯⋯如果你尚未全部出租,请记录下他先前的俸禄田 20 布尔,并通知我⋯⋯如果

你已全部出租出去,记录下你手中现有的 20 布尔灌溉田,并通知我。”又如, 汉谟拉比命令辛·伊丁纳姆把两个商人头领送到巴比伦,每个带去所欠的1000 库尔大麦和若干银子。另外,他们还负责挖掘、修复和疏通运河,以确保灌溉顺利进行。汉谟拉比和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实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 国王的信使遍及全国,及时把各地情况上报国王和中央政府。地方官员如有不轨之举,受害者可直接上诉中央政府甚至国王本人。例如,一位叫伊什米阿尼的人写信给汉谟拉比,状告沙马什·哈西尔剥夺了他传自父亲的田产, 并给了另一人。汉谟拉比立即写信责问沙马什·哈西尔:“曾几何时可以没收永久性财产?核查此事,如田产确系伊什米阿尼得自其父,应把土地还给他!”汉谟拉比的中央政府组织情况,目前所知甚少。从材料看,汉谟拉比身边有一些官居要职(具体职位不详)之人,他们构成中央政府的核心。其中较著名的是鲁·尼努尔塔。他不仅掌管王室事务,也负责公社事务,不单单是执行国王的命令,而且在某些方面有独立决定权。如果有人在地方蒙冤, 可直接上书鲁·尼努尔塔,他有时直接做出最后裁决,有时移交给地方行政机关,后者根据他的指示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告给他。地方总督直接听命于他(例如,他经常写信批评沙马什·哈西尔工作中的过失);他参与国王政策的制定,汉谟拉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经常征求并采纳他的意见。无论是王室依附民还是自由的公社成员,如遭受不公,都可直接上书国王或中央政府(如鲁·尼努尔塔),求得公正解决。上诉到国王的案子通过三种途径解决:其一,国王(或国王的法官)亲自审理并做出最后裁决,一般情况下证人要前往巴比伦出庭;其二,国王做出指示,然后移交地方当局执行, 国王要听取最后的处理结果;其三,国王将整个案子全权交由地方法官办理, 最后听取结果。国王或中央政府对地方法庭实行监督和控制。

汉谟拉比建立了严格的军事制度,军队的最高指挥官称将军

(VGVLA.MARTU),由国王任命。阿摩利人是其军队的核心。汉谟拉比实行份地与军事义务相关联的兵役制度,即王室为所有服兵役之人提供相应的土地

(包括田园、房屋等),军人的财产受到保护。汉谟拉比亲自掌管军队大权, 他可以任意调拨军队。例如,他曾命令辛·伊丁那姆把他所控制的一支 240 人的军队并入另一人统领的军队,不得延误。”在另一封给辛·伊丁那姆的信中,汉谟拉比命令他“从乌尔城一带的部队中抽出 90 人”,派到一只船上去。

汉谟拉比还加强对国内经济的控制。他把神庙经济完全纳入王室经济, 使其成为王室经济的一部分。在汉谟拉比以前,神庙官员自称为“神庙仆从”, 或某位神人仆从。从汉谟拉比开始,他们改称“国王的仆从”。汉谟拉比还控制地方神庙的收入。例如,他曾命令辛·伊丁那姆催促一些神庙官员迅速到巴比伦向国王报帐。灌溉农业在两河流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汉谟拉比非常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汉谟拉比在位的第 8、9、24、33 年都是开凿运河之年、兴修水利之年,尤其是第 33 年重凿的“安努与恩利尔所宠

① 研究古代美索不达米亚语言文字、历史和文化的学科,因始于对亚述国家的文字和文物的研究而得名。

爱的汉谟拉比”运河。汉谟拉比控制着大量劳动力,从事公共工程的建设, 他经常写信给辛·伊丁那姆,让他组织劳动力。

汉谟拉比竭力神化自己。他自称为“天神安努与地神恩利尔所宠爱之人”,“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战神萨巴巴的堂兄弟”及“众神之王”, 其权力得自享有统治全人类大权的马尔都克的神授。为适应中央集权制的需要,他将巴比伦城主神马尔都克的地位提高到众神之上,同时为各城之神修建或重建庙宇,以求得被征服地区居民在精神上的归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