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经济

两河流域南部一向是社会经济十分发达的区,农业、手工业和商业贸易有很好的基础,过境贸易也十分发达。现在又加上尼布甲尼撒二世牢固地控制叙利亚巴勒斯坦地区,使两河流域同地中海的联系畅通无阻,更加促进了它的商业贸易的发展。

当时巴比伦、尼普尔、乌鲁克、西帕尔、波尔西帕等城市都是十分发达

的手工业和商业中心。这时的铭文中提到了多种手工业部门,如制革、服装、糕点、烤面包、纺织、建筑、⋯⋯等。这些城市在国家经济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并因而在政治生活中也起了重要作用。它们享有免税特权,有自己的自治组织。在商业贸易中,作为商品的,除手工业产品外,还有农产品(粮食、枣柳子、蔬菜等)。

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大商家的出现。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活动的有一个著名的大商家,这就是埃吉贝商家。该商家的活动虽开始于亚述帝国时代,但只是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才活跃起来。该家族的档案现存于世界各博物馆中的有 1 千多块泥板。从该家族的档案可知,其经济活动的地区很广:巴比伦、西帕尔、基什、乌鲁克,甚至延伸到了国外。在波斯帝国征服巴比伦尼亚之后,其角触伸展到了伊朗高原。该家族的业务活动包括银钱借贷、商业活动、土地、房屋的买卖、租赁、奴隶的买卖和出租等。其商业经营的品种包括枣柳子、谷物、金属、金银项链、宝石、啤酒等。埃吉贝商家不仅自己直接经营各种业务,而且还由奴隶代理人去经营。埃吉贝家族的几个奴隶代理人的铭文也保存了下来。

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南部两河流域的奴隶制达于繁荣时期。这时,奴隶的人数大量增加,王室和神庙都拥有成百的奴隶,一些私人也拥有几十个、上百个奴隶。例如埃吉贝商家在一次分配遗产时,就有 100 多个奴隶被分配。

该商家拥有的奴隶最多时曾达 200 个以上。

奴隶的来源,有战俘奴隶、债务奴隶、家生奴隶、购买来的奴隶,以及将孩子变为奴隶等。

关于战俘奴隶,《圣经》中说:“凡脱离刀剑的,迦勒底王都虏到巴比伦去,作他和他孩子的仆婢,直到波斯国兴起来。”

关于债务奴隶,一个铭文中说,尼布甲尼撒二世时,一个名叫希拉的女人欠了纳布—姆金一吉尔的钱,希拉便将自己的女儿利穆特—南纳拿去抵债,她住在债主家,给养由希拉本人供给,如果她女儿逃跑了,那么希拉要给债主银子。

关于家生奴隶,一个铭文说,尼布甲尼撒二世时,一个名叫埃布纳的奴隶主将自己的奴隶萨纳赫及其 3 岁的女儿沙—南纳—巴尼卖给了阿卡德城的

一个祭司沙马什—丹努,价钱是 0.5 明那又 3 舍克勒银子。

关于购买来的奴隶,一个铭文说,女奴隶主白利利吐将自己的奴隶巴祖祖以 0.5 明那又 5 舍克勒银子卖给了埃吉贝的后代。

关于将孩子卖为奴隶,一个铭文说,在那波尼德第 15 年(即公元前 549 年),一个名叫巴纳特—伊丁的人,由于饥荒,丈夫死了,于是他把自己的两个年幼的孩子烙上奴隶的印记,送到乌鲁克的一个神庙当了奴隶,而且是终生的。

此时,奴隶被用之于从事农业、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务等各种劳动, 还用以作为妓女。

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行了亚述帝国时期让奴隶独立经营的剥削方式,即不仅让奴隶独立租种土地,还允许他们经商、开办手工作坊、放高利贷、开办钱庄等。

关于奴隶独立租种土地的事实,如一份资料说,一个名叫伊丁—马尔都克的人的奴隶阿拉德—贝尔,租种了埃吉达一吐库耳苏之子阿拉德—纳

〔⋯⋯〕的土地,年租金是 9 库耳枣柳子。

有的奴隶成了手工作坊主,如一个名叫纳布一列姆—苏昆的奴隶,是一个生产帽子的手工作坊主。

有的奴隶放高利货,成为债主。如埃吉贝商家的一个奴隶—代理人纳布

—乌提尔,借给一个名叫纳布艾列什 1 明那又 15 舍克勒银子,作为抵押品而给予纳布—乌提尔的是一块土地。他还借给另一个名叫乌里姆—巴乌的奴隶1 舍克勒银子。

关于奴隶经商的例子,如贝尔苏纳的奴隶艾萨吉利伊,一次就向一个自由民购买了 1200 捆葱。显然,这不会是他自己食用,而是拿去出卖的。

有的奴隶在独立经营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并用自己积累的财富购买奴隶,从而也成了奴隶主。如希利姆—贝尔的奴隶纳布—列姆苏昆用六分之五明那银子购买了属于纳布—艾提尔的奴隶纳布—努—萨里姆,在此奴隶手上烙有苏姆—乌初尔之子沙马什—伊布尼的名字。

有的奴隶成了自己主人的业务代理人,如上面提到的埃吉贝商家,先后有几个著名的奴隶一代理人:纳布—乌提尔、涅尔伽尔—利初阿、达维恩— 贝尔—乌初尔等。他们在为自己的主人经营各种业务时,往往也利用自己积累的财产经营商业、高利贷业务,赚取利润。如纳布—艾提尔,是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活动初期(公元前 547—530 年)的奴隶代理人,埃吉贝商家档案中的不少文件都与他的活动有关。

尽管新巴比伦王国时期有的奴隶可独立经营,并获得了一定的财富,甚至也占有了奴隶,或雇佣奴隶和自由民劳动,但这些奴隶就其地位而言,仍然是其主人的财产。独立经营的奴隶在与其他人发生经济联系时,只能用自己的财产去抵押,因为他的人身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他的主人。这些独立经营的奴隶,除向主人交纳地租或利润之外,还要交纳人身租。一个奴隶一年的人身租为 12 舍克勒左右,大约相当于一个雇工一年的工资。这种人身租是奴隶主对奴隶拥有所有权的经济表现。人身租往往以债务的形式在契约中表现出来,即写明奴隶欠其主人多少舍克勒银子,必须偿还。独立经营的奴隶所积累的财产,其最终所有权也仍然在其主人手中,主人可将其收归已有。即使一些富有了的奴隶代理人,主人在分家折产时,也会将他们作为财产分掉,或作为财产转让给他人。如达雅恩—贝尔—乌初尔,他原是伊提— 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岳父伊丁—马尔都克的财产,是作为他女儿的嫁资转让给他的。后来在公元前 508 年分配财产时,他及其家庭又作为主人的财产转给了别人。

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奴隶作为主人的财产,可以买卖、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奴隶身上烙有作为奴隶的标志或其主人名字的印记。有的奴隶甚至烙有两个印记,即当奴隶出卖、转让时,他身上除原有主人烙的印记外, 又要烙上新主人的印记。

因此,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虽然我们没有奴隶起义的资料,但奴隶常常以否认自己的奴隶身份的形式,或以逃亡的形式表明自己的反抗。有的奴隶甚至在主人已经写了让其有条件的自由的文件后还逃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