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古南亚的土地制度

上古南亚的土地制度问题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现代学者提出了种种说法:国有①(或王有)、私有①、农村公社所有①和多种所有制说②等。古代的多种资料说,土地归国王所有。如《摩奴法论》认为,国王是“大地的主人”。佛经也说“国王是田主”。斯特拉波引用麦加斯提尼的话说:“整个国土归国王所有。”在古代南亚,国王可能有不少土地,组成王室经济。正如李兹契尔和斯切特里契所认为的,国王是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这种王室土地是不大的领地,其个别地段是在农村公社中间;另外,国王对于其它土地并没有实际的所有权,而只能代表国家征税。

应当认为,国有土地与王有土地是有区别的。某些古代资料中所说的王

① 《增一阿含经》第 19 卷,四意断品。

① 见《大般涅槃经》。在《增一阿含经》,四谛品第 25 中译为“初苦谛”、“苦四谛”、“苦尽谛”、“苦出要谛”。在《佛说四圣谛经》中也译为“苦、勿、尽、道”四谛。

① 据耆那教的传统,旃陀罗崛多出身于一个养孔雀的家族,故他建立的王朝称为孔雀王朝;但小乘佛教经典说,他是刹帝利的后腐,属 Moriya 氏族,孔雀(Maurya)是从其族姓演化来的。

② 《阿育王传》、第 1 卷、“本施土缘”中说到他派其子征伐佉沙国。

有土地,实际上应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如国王封赏的土地①(包括梵封、②梵分③)、罚没的土地④等。属于国有的土地除耕地外,还应当包括森林、草地、荒地等。《政事论》说:农业总监应“用奴隶、雇工和罪奴在多次翻耕过的、适于(生长)不同作物的土地上播种。”这种土地也显然是国家的土地,而不是国王的土地,其收入应入国库。

私人占有的土地。马克思指出:“科瓦列夫斯基在摩奴法典中发现了公社土地占有制的痕迹以及私人土地所有制同时发生的痕迹”,“土地公社所有制在摩奴法典里虽然是占统治地位的形态,可是已发现有私有制,关于围墙、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等的记载就证明了这种情况”。马克思认为, 土地私有制在这里产生的途径是:通过公社土地中划分出个人份地的途径, 即个人份地的私有化;新来移民占据了公社荒地和林地的某一地段,并将其加以耕耘。其中前者是主要途径。①

从佛经的资料看,私有制也确实已经产生。佛经认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怠堕与贪欲,竞相储积自然生长之粳米,“由是粳米荒秽,转生糠烩,刈已不生。今当如何?复自相谓言:当共分地,别立标帜。即寻分地,别立标帜。⋯⋯由此因缘,始有田地名生。彼时众生,别封田地,各立疆畔⋯⋯。” 佛经还说:“生者多忧。忧父母、兄弟、妻子、亲属、奴婢、知识、畜生、田宅”。这里的田宅(包括土地与房屋)当然是私有物。有的人占有土地数量不少。有一名叫耕田婆罗豆遮婆罗门的人,有五百具犁耕田;摩揭陀国都城王舍城东北有个婆罗门村子,名叫萨林底耶,村中有个名叫乔希耶瞿多的婆罗门,有一千迦厘娑土地,种植稻米,他要将这些土地赠给菩萨,而菩萨没全要,只要了他八百迦厘娑土地。于是此婆罗门便拔去界石,将田地给了菩萨。显然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私有土地。

可以买卖的土地是私有土地存在的另一种证据。尽管在《摩奴法论》中说,出卖贮水池或花园是犯罪行为,但也有少量关于土地买卖的资料保存下来。如佛经记载说,佛教徒用钱买了一个花园献给佛;佛经中还说到一个国王名叫阿婆罗提目佉,送给一个名叫檀腻■的人一坛藏于树下的金子,此人则“掘取彼金,贸易田业”。《政事论》的资料表明,当时买卖土地要受到某些限制,它规定亲属、邻居和债主应按此顺序优先购买(出卖的)地产, 然后是其他人。这大概是公社存在的痕迹。可能,土地买卖有一个由不合法到合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