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早期罗马共和国一.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

平民和贵族的矛盾 塞尔维乌斯改革以后,平民虽然按财产资格可以参加百人队会议,但政权仍操纵在贵族手里。政府的公职、神职和决策机关元老院都清一色由贵族垄断。有几个特别显赫的氏族形成一个小圈子,执政官经常在这个小圈子里产生。贵族在政治、宗教、司法、土地分配、战利品分配、债务、诉讼等方面都握有绝对权,平民处于受排挤、压迫和歧视的地位。广大平民(尤其是平民中的上层)为了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迫切要求参与政权,打破贵族门阀垄断政权的局面。

共和国建立以后,罗马的商业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公元前 495 年,罗马建立了专门的商人公会。①与此同时,罗马还同其他拉丁人订立了有关商业协定。①富有平民的势力发展迅速,据戴奥多拉记载:在公元前 494 年,就有

400 名平民被补充服骑兵役。②这进一步加强了平民在与贵族斗争中的地位。平民和贵族矛盾的焦点是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罗马自建城以来,不断

向外扩张,夺得了大片土地,无地和少地的平民都希望能从新扩张的土地中分得一份,但贵族时常只拿出少量土地来分配,而把大片土地收为公有地, 供自己享用。因此,土地问题在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上始终是社会斗争的一个中心内容。债务问题和土地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共和初年,战争频繁,平民因连年出征,负债严重。当时债权人可以任意把债务人拘禁起来,强迫他们以劳动偿还债务,有的甚至把他们卖往海外。平民们为了摆脱这种悲惨的命运,同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保民官的设立和十二铜表法的制订 据记载,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最早发生于公元前 494 年,当时罗马正与厄魁人和伏尔西人发生战争,可是出征作战的平民战士甚至有战功的军官都因负债而遭受残酷折磨,平民要求贵族停止不合理的债务法,否则拒不出征。贵族口头应允,随即背弃诺言,平民忿而离开罗马开往“圣山”,并准备在那里另建国家。罗马因平民离去而兵力锐减,生产停滞,有被邻国打败的危险。贵族于是作出让步,答应减轻平民的债务负担,并承认平民有权选出两名“保民官”,以保护平民的利益(保民官每年从平民中选出,初为二人,后发展到六人,最后达十人之多)。保民官无行政职权,但在其任职期间,人身不受侵犯,执政官与元老院不能对他的行动自由有任何妨碍。他可以行使否决权,制止或否定国家官员的决定乃至国家机关的法案。

共和之初,罗马尚无成文法,习惯法的规范十分含糊,而且其解释权和司法权又完全操在贵族手里,贵族法官利用没有成文法典的习惯法为贵族谋利益。平民们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罗马政府被迫于公元前 451——449 年颁布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① 关于塞尔维乌斯改革见李维《罗马史》,Ⅰ,42 以下,另见狄奥尼修斯Ⅳ,15——18。中译文载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 338——341 页。

① 乡村部落以后又有了发展,到提比略·格拉古时已有 31 个。参见普鲁塔克《提比略·格拉古传》,Ⅻ。

②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26 页。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早已丢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和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 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地方。恩格斯指出: “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象古雅典和罗马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③

李锡尼——绥克斯都法 《十二铜表法》颁布后,平民继续进行斗争, 公元前 445 年,根据坎努利阿法,废除了平民不能同贵族通婚的限制,但是和贫困平民密切相关的土地和债务问题尚未解决,平民领袖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也仍不能和贵族相比。李锡尼和绥克斯都担任保民官,他们提出了涉及土地、债务和政权三个问题的新法案。这三个法案的内容如下:(一)全体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有土地,但占有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五百犹格;公民在公有牧场上放牧,大牲畜不得超过一百头,小牲畜不得超过五百头。(二) 平民所欠债款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应作债款的本金计算,尚未还清的本金,分三年偿还。(三)规定在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名由平民充任。这些法案提出后,遭到了贵族的竭力反对。平民坚持斗争了十年,在这十年里,平民总是选举李锡尼和绥克斯都为保民官,而他们也每年提出这些法案。直到第十年,“经过激烈的斗争之后,保民官的建议获得通过,执政官的选举得以举行,绥克斯都成了第一个从平民中选出来的执政官。”

平民的最后胜利 在平民可以就任执政官后,其他的高级官职也先后向平民敞开。公元前 356 年,平民获得了担任独裁官的权利,公元前 351 年和

公元前 337 年,平民又分别取得了担任监察官和大法官的权利。另外,管理罗马市政的营造官和管理财务的财政官也都有平民任职。

公元前 326 年,在平民压力下,通过了波提利阿法案,规定债务人只能以他的财产而不是他的人身对债权者负责。这样,被奴役者获得了解放,债务奴役制在罗马被废除。

公元前 287 年,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又趋激化。平民撤离到第伯河右岸的雅尼库鲁山。平民出身的独裁官霍腾西阿颁布法令:部落大会(特里布斯大会)上通过的平民决议,不必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即对全体公民具有法律效力。部落大会分部落开会,每部落以人人投票的方法表决出一种意见,然后由当时的三十五个部落各投一票,十八票即为多数。①因为平民在各部落中占有多数,所以特里布斯会议比百人队会议更民主一些。霍腾西阿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与贵族在法津上平等地位的确立。从此部落大会也就成了罗马共和国具有完整立法权的公民大会,罗马共和国早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至此结束。

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后果 经过两个多世纪平民和贵族的斗争,罗马的氏族制度残余被扫除,贵族的势力受到沉重打击;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平民在政治和法律上争得了与贵族享受平等的权利; 他们有权担任国家公职,可以参加特里布斯大会,行使政治权力,在法理上

③ 关于罗马国家最后形成的时间,施塔耶尔曼认为要到罗马共和国晚期甚至到奥古斯都建立帝国之时。有许多学者不同意她的看法。有关这方面的争论请参见《古史通报》1989 年第 2、3、4 期。

① 李维《罗马史》Ⅱ,27,5。

成了共和国的主人。平民与贵族通婚的合法化,使平民取得了与贵族平等的社会地位。平民的经济地位通过斗争也有所改善。这就使得罗马公民内部的关系得到了调整,使共和国的社会基础得到扩大。

平民地位的提高,特别是国家高级官职对平民的开放,对于平民的富裕上层具有重要意义。他们一旦当选为高级官员,便有可能经过遴选参加元老院。同时通婚权又可使他们通过联姻方式与原有贵族结成不解之缘。大约在公元前四世纪下半纪和公元前三世纪初,平民上层便与贵族逐渐合流,形成所谓的“新贵”,共同把持政权。余下的平民也取得了许多成果。尽管土地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但随着罗马对外侵略扩张的发展,建立军事殖民地以及分配少量的公有地,他们对土地的要求得到部分的满足。据统计,从公元前 343 年至前 264 年,大约有六万份份地分给了拉丁人和罗马人,其中罗马人约占四万份。②此外,长期困扰罗马平民的债务也有所减轻,债务奴役被取消。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了公民之间的关系,维护了公民间的团结。经过平民和贵族的长期斗争,罗马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也逐渐完善起来。

特里布斯会议由平民会议成为有最高立法权的公民会议。罗马全体公民在会议中表决国家立法,选举保民官、财务官、营造官以及低级官员。原先的库里亚会议和森都里亚会议依然存在。森都里亚会议表决国家的和战问题、选举执政官、监察官等高级官吏;库里亚大会已经完全丧失了政治意义,仅在形式上授予高级长官的职权而已。由于国家职能的增加和国家事务的繁多, 各种高级官职也相应地设置和增加起来,国家机器日趋完备。在罗马共和国政制中,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决定着内外大政,实际上成了罗马共和国最重要的国家机关。所以,经过贫民与贵族斗争后的罗马,仍是一个贵族共和国,只不过贵族的内涵发生了某些变化,由氏族贵族变成了奴隶主贵族。贫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束,也为罗马成功地对外扩张准备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