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王国时期的社会经济

经济的发展 古王国时期是埃及社会经济获得重大发展的时期。国家的统一、经济文化交流越出小国范围而在全埃及范围内进行、水利灌溉系统的扩大等,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时,耕地已使用由两头牲口牵引的重犁。后来埃及种植的主要作物这时都已种植(如大麦、小麦、亚麻、葡萄、无花果等)。虽然总的来说,农业技术还很原始,但尼罗河一年一度的泛滥提供了充足的水份和肥沃的淤泥,所以仍可生产出较多的粮食,足可供养庞大的统治阶级、以及脱离农业生产的手工业者。

以饲养牛、羊、猪、驴为主的家畜和畜牧业,在古王国时期的经济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一些贵族经济中有成百上千头牲畜①。家禽中有鸡、鸭、鹅等。扑渔业也是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尼罗河提供了丰富的鱼类资源。

古王国时期的手工业门类不少,有建筑、开矿、冶金和金属加工、造船、酿酒、纺织、制陶、艺术手工业等。金字塔的建造说明了建筑技术具有很高水平。石头大量运用于建筑是在这时开始的。冶金业有了很大发展,这时埃及可能已进入青铜时代。石头建筑和冶金业的发展必然促进采矿业和运输业的发展。西奈地方留下的埃及国王的名字表明,至少从早王朝时起,埃及人已到西奈开采铜矿。不过,当时无论是采矿还是冶炼的技术水平都还很低。这从提高炉温的方法——两人用吹火筒吹可见一斑。

从第五王朝时期有关市场的画来看,国内贸易仍是以物易物,第五王朝时一个购买房屋的契约中,购买房屋时不是用货币、金属重量,而是用亚麻等实物。手工业者的工资也是给予实物。对外贸易往往是以队商的形式进行, 由国家或国王控制。

古王国时期的经济中,王室经济、神庙经济和官僚贵族奴隶主的经济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在他们的经济中既包括农业、也包括手工业、畜牧业、园艺业和扑渔业,基本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整体,很少与市场发生关系。这不利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土地关系 古王国时期,土地大部分为奴隶主阶级及其国家占有。其占有情况大致有三个层次,具体情况如下:

国家(包括地方政权)占有的土地:在《帕勒摩石碑》中有某某国王统治时期给予神庙以土地的记载,其中除明确说明是某个国王的土地以外,均应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如第五王朝国王乌塞尔卡弗统治第 5 年项下记载:“[号为] 塞普·拉的太阳庙诸神,在乌塞尔卡弗地产中的土地 24 斯塔特。①⋯⋯

① 如第四王朝的哈佛拉安的墓铭说,他有 835 头大有角畜、220 头无角大牲畜、760 头驴、2235 只山羊、

974 只绵羊。第五王朝的萨布说,他有 406 头公牛和乳牛、1237 头别的公牛、1 万多头小牲畜。见萨维里

耶娃:《埃及古王国时期的土地制度》第 81 页。

① 斯塔特,古埃及土地面积单位,后来也用阿鲁尔代之。1 斯塔特=1 阿鲁尔=2735 平方米。

拉神,在北部诸州的土地 44 斯塔特;[女神] 哈托尔,在北部诸州的土地44 斯塔特⋯⋯”。这里的“乌塞尔卡弗地产中的土地”显然是国王乌塞尔卡弗所有的土地;而“北部诸州的土地”则是国家的土地,而非国王所有。

奴隶主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主要是神庙所有的土地。《帕勒摩石碑》中多次记载国家和国王给予神庙土地,其中最多的一次是乌塞尔卡弗统治第 6

年,给神庙的 1704.55 斯塔特土地。

私人占有的土地,这包括王室土地、官僚贵族的土地、农民占有的土地。王室占有的土地。王室土地数量极大,遍布全国各地。如第四王朝国王

哈佛拉之子涅库勒的遗嘱说,他将自己的 12 个城镇和 2 个金字塔城的地产给

予他的妻子和子女,他自己留下 14 个城镇的地产。①

官僚贵族占有的土地。这类土地数量不少,其来源如下:继承来的土地, 如第三—四王朝之交的梅腾从其母亲处继承来 50 斯塔特土地。获赏或赠送的

土地,如梅腾及其子女从列脱波里州的尼苏特亥庄的管理者处获得 12 斯塔特

耕地;第六王朝一个诺马尔赫伊比从国王培比二世处获得 203 斯塔特土地。购买来的土地,如梅腾的铭文说,他“(用)酬金从许多国王的(人们)那里获得了二百斯塔特耕地”。新开垦的土地,如梅腾说,他在舍易斯州、科索伊斯州和列脱波里州创立了 12 个“被建立的梅腾的居住地”,这些新建立的居住地必然伴之以新的土地的开垦,水利灌溉设施的修建,其土地必然是属于居住地的创立者的。

农民占有的土地。梅腾的铭文说,他用酬金从国王的人们(尼苏提乌) 那里获得土地。显然,这些人占有的土地可以买卖,他们或者是小私有者、或者是农村公社的成员、或者是国王的依附民,其出卖的土地属谁所有不得而知。其他独立的小农的情况没有资料说明。

劳动者 若干资料表明,古王国时期,王室、神庙和官僚贵族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是“麦尔特”(mr.t)。②《涅菲里耳刻勒国王的阿卑多斯敕令》中说:“我不允许任何人⋯⋯为了各诺姆的劳动而占有任何在神的耕地

(⋯⋯)上的麦尔特。”国王培比一世的达淑尔敕令中也说:“朕命令不让任何王后、任何王子(和王女)、任何朋友和官吏的麦尔特耕种这两个金字塔(按:指斯涅弗鲁的两个金字塔)附近居民点的任何耕地⋯⋯”。麦尔特是丧失了生产资料的人。上述两个敕令都讲到麦尔特从事农业生产。在伊比的铭文中也说:“我地产上的谷物、公牛和农民(原文为麦尔特)”;麦尔特也从事手工业生产(例如在《开罗片断》中 说到为制作供奉拉神的牺牲(面包和啤酒)而募集麦尔特)。麦尔特的社会地位很低。在培比一世的敕令和伊比的铭文中,他们同大小牲畜一起被提到。至于麦尔特的身份问题和起源问题,则至今尚无定论。关于麦尔特的身份,布利斯特德将其译作农民—农奴(peasent—serfs)和“农民;”李希泰姆将其译作“农奴”(serfs)。50 年代初苏联学者曾就麦尔特的身份问题展开过一次讨论。其中一些学者认为麦尔特是奴隶,如切列卓夫,他在某些地方直接将麦尔特译为奴隶;萨维里耶娃也认为麦尔特是奴隶,不过她将其译作仆役;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麦尔

① 《涅库勒的遗嘱》,中译文见北京师大历史系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第 3—4 页。北京师大出版社,1991 年。

② 有关麦尔特的资料主要保存在古王国后期的一些国王给神庙的庇护敕令中;此外,在《帕勒摩石碑》、

《开罗片断》、以及一些贵族奴隶主的铭文中也曾提到他们。

特是自由民,如卢利耶。

关于麦尔特的起源问题,看法也不一致。切列卓夫认为他们起源于战俘, 罪犯和债奴;萨维里耶娃认为他们可能与三角洲的农业文化有关;卢利耶则认为他们是失去土地的公社成员。

除麦尔特外,还有一类非奴隶的自由民,即勒麦特(rm·tw),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可随土地一起转让,且同大小牲畜、物品一起被提到。如梅腾的铭文说:“列脱波里州之尼—苏特亥庄的管理者,被授予他(即梅腾) 和他的子女 12 斯塔特耕地,以及人们和牲畜”、“法官一书吏殷普耶曼赫授予他(梅腾)以自己的财产,不是大麦和二粒小麦,任何家内的东西,而是人们(和)小牲畜。”这里的“人们”原文即为勒麦特。伽丁内尔的《古代埃及词源学研究》一书将勒麦特译为“人们”、“人”,并将其与赖赫伊特联系在一起;萨维里耶娃认为,勒麦特不是表示某个社会集团的人的专门术语,在古王国的铭文中,它常在“人民”、“人”的意义上被遇到。例如“⋯⋯ 这块地上的所有的人、”“⋯⋯人们所喜爱的”。

在古王国时期,用以表示奴隶的术语有 ISW·W,hm 或 hmw。关于 ISW·W, 第六王朝的一个铭文(开罗博物馆第 56994 号)说:“属于我的财产的 ISW·W,我买了他们,他们已在一个盖了木印的契约中登记过了。”①hm 和 hmw 的原意为身体。在一些墓里的铭文中,hm 被称作“国王的奴隶”,或“国王的仆人”。古王国时代,奴隶已被用于从事生产。如一个贵族的铭文中说,在他的土地上劳动的有“王室奴隶”。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帕勒摩石碑》的铭文说,斯尼弗鲁“击破尼西人的境土,获男女俘虏七千,大小牲畜二十万头”。《大臣乌尼传》中以军歌的形式写道:“这个军队安然归来了,在那里[夺得了] 无数[队伍] 以为俘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