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诈欺犯罪的类型及认定

□一般诈欺犯罪

一般诈欺犯罪的概念

一般诈欺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欺罪在学说上又称间接侵犯财产罪。因为诈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盗窃、抢劫、抢夺等直接取得财物的犯罪有所不同。诈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被骗人陷于认识错误、陷于认识错误者“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骗人或第三人、财产处分者或第三人的财产损失、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上的利益。其中第一至第二要素是诈欺罪所特有的,也是诈欺罪区别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日常生活中,诈骗行为时有发生,形式多样,性质各异。有的属于流氓诈骗性质,是流氓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的是投机诈骗,发生在经济交往、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行为人往往用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骗术牟取暴利, 属于投机倒把性质;有的用编造谎言、冒充身份的手法,骗取政治上的信任、个人的名誉和地位,甚至骗得他人的“爱情”等。而本罪是限于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诈骗犯罪。

一般诈欺犯罪的认定

(一)惯骗罪的认定

惯骗罪是指诈骗已成习性,并以诈骗所得为其挥霍或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

认定惯骗罪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为基础,并且具有惯骗罪的基本特征为前提,同时结合考虑其既往是否因诈骗罪行被处罚过和其他情节。主要是看现实的罪行是否符合惯骗罪的基本特征,不能把行为人历史上已被处罚过的劣迹作为认定惯罪骗的主要或唯一的依据,也不能把已具备惯骗罪基本特征,但因其作案手段狡猾而未被捕判过即予认定。

(二)一般诈骗犯罪与非罪的界限1.与一般诈骗行为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主要标志是诈骗财物的数额是否较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只有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因此,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小、危害不大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企图骗取大量财物,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仍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 与民事债务纠纷的界限

民事债务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与诈欺犯罪有着本质的不同。拖欠债务不能归还或暂时不能归还,行为人最初所为的完全是正当、合法的民事借贷行为,并且行为人也想归还,但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所借款项不能按期归还,甚至失去归还能力,从而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一种民事债务纠纷,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不能偿还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客观上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所以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实践中存在的这种情况,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却拒不偿还,或者当客观原因造成无力偿还时,即意图不偿还,躲避与债权人见面,甚至耍无赖。这是一种赖帐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侵占罪,实践中处理这

类案件,如果数额不大、情节不很大,且情节严重。则可以类推定罪判刑。当然,从根据上解决这一问题,尚待修改我国刑法时增设非法侵占罪。

  1. 骗借行为与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界限

骗借行为是指以借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向他人借取钱物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长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其实施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借到钱物,准备使用之后予以偿还,所以这种行为一般不能以诈骗罪论处。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借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而不偿还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虽然其行为方式表现为“借”,但这只不过是行为人达到诈骗犯罪目的一种欺诈手段,因此应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最初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借钱借物是为了临时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向他人借钱借物,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如发生天灾、人祸等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偿还所借钱物,从而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主观内容的变化,使得行为性质也随之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 与集资经商办企业亏损造成的债务纠纷的界限

区别两种行为,主要应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钱财的故意,客观上有无诈骗行为。如果经过有关机关批准,行为人对筹集的资金或经营的财物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款确实用于经商办企业,并且有还债的可能, 只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亏损,甚至倒闭、破产、无力偿还集资款,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所以不能以诈骗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集资经商办企业只是一种借口,主观上根本没有经商办企业或经营的打算,其根本目的是想非法占有集资款,客观上集资款到手后并未用于经商办企业,而是供自己挥霍或进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根本没有还债的打算和可能,这种行为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诈欺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与利用封建迷信诈骗财物罪的区别

利用封建迷信诈骗财物罪是指神汉、巫婆利用迷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主体、特殊手段、特殊犯罪形式的诈骗犯罪,是刑法分册对诈骗犯罪的一项特别规定。这种犯罪与诈骗罪在采取诈骗手段骗取财物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两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是特殊主体,限于神汉、巫婆, 后者是一般主体;(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犯罪手段不同。前者只限于利用封建迷信、搞巫术治病、看阴阳风水、占卜算命等迷信活动,从中骗取财物。后者则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财物,并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要件。

2.与制造、贩卖假药罪的区别

制造、贩卖假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诈骗罪与制造、贩卖假药罪都是为了骗取财物,犯罪手段都带有欺诈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2)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后者的手段则限于制造、贩卖假药;

(3)主观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是为了骗钱骗物,而后者则主要是为了骗钱。3.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欺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犯罪与诈骗罪在虚构事实、骗取信任进而进行犯罪活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而且前者也可能获取财物利益。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观内容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骗取钱财的,也有是为骗取某种职位、政治待遇及其他一些非法利益的,而后者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单纯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犯罪对象并不限于财物。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既侵犯了财产权利,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复杂客体。而后者则只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公私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限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犯罪,而后者的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4)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行为多次性和结果多样性的特点,其构成没有数额的限制,而后者必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1. 与投机倒把罪的区别

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等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业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犯罪与诈骗罪都追求经济利益,投机倒把罪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行为也具有欺骗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观故意不同。前者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实际存在非法的工商业活动,是以本求利意图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而后者则没有进行工商业活动,是以谎言骗取钱财的行为, 当然,对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的诈欺行为,并非都只能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投机倒把罪中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只是物品的数量、质量上有混杂或不一致,但毕竟还有次货、假货和不足额的货物存在,而不是没有任何东西。如果是用一种根本无法使用东西来欺骗对方,蒙骗买主,尽管也是以买卖方式进行的,但买主实际上一无所获,这种以假充真,应定为诈骗罪;(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业的管理制度,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1. 与盗窃罪的界限

主要是指在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支票、提货单、入库单等有价证券(票证)之后,又冒领货物款项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诈骗罪的问题。如果盗窃的有价证券(票证)已经签名或加盖公章,并在有效期内凭单据可以直接提取财物的,应构成盗窃罪。

  1. 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犯罪主观方面相同,行为表现方式也有相似之处,特别是当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贪污时,更是如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由一般主体构成,而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2) 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贪污罪非法占有财物也可以采取欺骗的方法,但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之便;(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