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欺诈及其防范

空头支票是指发票人超过其银行存款余额签发的支票。在第二节中已讲到,存款人在签发支票时必须有足够的存款帐户余额,或根据与开户行的协议可以透支。若签发的支票超过存款余额或超过透支限额,所签支票即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以商业信用套取银行信用,拖延付款期限,已构成票据欺诈。各国的票据法和其他法律制度都规定了对空头支票诈骗的制裁措施。法国 1935 年 1O 月 10 日支票法统一法令第 64 条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者处以

6%的罚金。西德经济刑罚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处 2 马克至 1000 马克罚

金;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5 年以下徒刑,并课以 10 万马克以下的罚金。在我国,支票允许透支,故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即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另外,空头支票还有两种变形形式。一种是空白支票,这种支票上应有的出票人签章和银行付款章已具备,但金额未填写。一种是据已关闭停用的帐户开出的支票。前者可以任意定义票面金额,很明显极有可能会超过存款帐户余额成为空头支票。后者因帐户停用后存款余额为零,所保留的支票理应作废,若再开出支票,只要有金额记载,已是空头支票。

对空头支票欺诈的防范首要和主要的一点是事先了解出票人的资信情况。银行支票的信用较高但有时可能被不法出票人利用。商业支票的可兑现性就更值得注意了。在接受支票前,客户最好查清出票人资信及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