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诈骗数额是反映诈骗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基本标准,当诈骗数额较大时,则表明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当定罪给予刑罚处罚。根据《解答》规定及其精神,对个人诈骗在 500 元以上的,一般定为数

额较大:在 1 万元以上的,一般定为数额巨大;在 10 万元以上的,一般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但这仅是对传统诈骗数额的掌握,并只能适用于个人诈骗犯罪。而对个人和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现行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由于合同诈骗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侵犯财产所有权和经济秩序双重客体,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应符合经济活动的实际,并兼顾其破坏经济秩序的状况。因此根据司法实践和《解答》的精神,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在 1 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数额巨大,20 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对单位合同诈骗,《解答》规定:“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也显然不同于个人合同诈骗的定罪标准,即应具备“严重经济损失”的条件。反映在数额上则应高于个人合同诈骗的数额。《解答》对单位投机倒把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了“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因此,单位合同诈骗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定罪的数额标准,可参照为一般以 10 万元以上视作数额较大,20 万元以上视作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视作数额特别巨大。对于多次行骗,用后诈骗所得归还前次诈骗数额的,或者其中部分诈骗所得已被对方追还的,计时应予扣除。但被司法机关依法追回的,则不在扣除之列。而对拟定诈骗的标的额,累计总额,并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数额等一起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