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卡欺诈的防范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内容及防止措施

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发卡银行对客户申领信用卡时已做了资信调查。但是有的持卡人在领取信用卡之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资信状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大额透支后无力偿还的局面。还有个别持卡人有意谎报资信情况,骗领信用卡后,连续支取现金或任意消费,长时期赖帐不还或携款外逃。例如一高校学生李某,由于向往奢侈生活,首先向亲朋好友借款 4000 元人民币,办理了个人金卡,之后则将借款归还,而同时在特约商户大量购买各种日用消费品及某些耐用消费品,金额达 8000 元。像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防止持卡人恶意透支,主要用以下一些措施:

(一)严格资信审查。需要对申领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条件、资金、财产、信誉程度、及经济收入、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详尽的调查及审核评估。一般采用两级审核制度,初审经办人要严格按照发卡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关于初审的要求办理。通过电话、公函、走访等形式对申领人的资信做认真的调查。初审完毕,应该将申请信用卡用户的申请资料交给部门经理复审,保证审核的质量。对个别资料不符或不具备开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应拒绝其申领信用卡。例如建行龙卡在审查申请人资料时一定要求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办理,坚持初审和复审制度。并要求做到“五严格”、“六不办”。“五严格”具体讲就是:严格调查工作单位及详细地址;严格调查担保人条件;严格调查外地办卡人的情况;严格调查经济状况和经营状况;严格做好资信等级评定。“六不办”即:无正式职业的人不办:停薪留职的人不办;外地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本地户口也没有本地担保单位者不办;倒闭企业和职工不办;有劣迹行为的人不办;皮包公司自保的不办;亏损企业、倒闭企业和职工不办, 并且坚决执行先交钱后发卡的原则。从目前信用卡市场流通来看,个人卡的持有者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各类承包企业以及个体户的老板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持卡人购物、餐饭消费的笔数较多,金额较大,而且透支较多, 追索困难,因此形成的风险可能性较大,同时在实践中对申领者本人和担保人的资信审查比较困难,特别是其信誉度,包括经济收入、日常开支甚至道德品质难以评估确定。若为了追求发卡量而相对放松办卡条件,没有对办卡人进行资格信誉审查或由于种种原因取不到持卡人及其担保人的真实资料, 或者银行审查人员缺乏责任心,不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都将出现对不符合条件者发放信用卡,从而留下恶意透支的隐患。

(二)实行信用担保的抵押担保。为了控制风险,发卡机构除了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名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担保人外,对一些工作流动性比较大,收入不稳定的申请人应要求其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作抵押。发卡机构应根据客户资信情况,选择正确的担保形式。信用卡担保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信用卡担保即凭个人或单位的资信作保证。一旦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另一种是抵押担保,即凭持卡人或单位的资金或财产作保证。由于目前申请人不能提供可靠的资信证明,所以发卡机构对客户的资信往往心中无数。为了控制风险,发卡机构除了要求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担保人外,对一些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的申请人,还要求其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作抵押担保。

(三)加强透支管理。发卡机构应在客户透支后,立即寄发客户透支通知书,每天打印一份“客户透支日报表”,对客户透支情况进行综合对比分析。了解和掌握客户透支的时间。透支次数、透支额的变化等客户的最新透支信息。对透支额较高、授权额以下多次恶意透支、透支时间较长的客户要上门催促客户还款或采取必须的止付措施。发卡机构应该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检查和监督工作,尤其是对一些透支额较高, 透支时间较长的客户,还应该了解和掌握其透支后使用信用卡的状况。

(四)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催促客户及时还款和控制客户透支, 主要有:采取止付措施,对于透支后仍继续不断领取现金,消费或透支额较多,透支时间较长,一般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透支金额超过 5000 元的客户, 应该及时冻结该信用卡使用,并将其列入止付名单;上门催促客户还款,一般对透支 5000 元以上者,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并经过多次电话催促仍不还款或电话联系不上的客户,应派人员到其家里或单位拜访,请其及时还款。而对于透支时间 15 天以上,透支金额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客户,都应以电话形式,反复与其联系,请客户及时补充存款。若持卡人一时联系不上,可通过担保人转告,若此方法不通,则可用前两种方法。

(五)严格把好授权一关。持卡人不论取现金或者消费,若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办理授权,如果这一环节管理不严,没有保证金专户,不执行授权制度,不确定专人授权,授权人员不负责任,均有可能造成帐户余额不足,或被他人钻空子,还可能出现授权人员假授权,盗取银行资金,授权一旦发出, 就不可能挽回。

(六)加强对持卡人用卡的行为的监督。可以发行多种级别的信用卡(AAA 级、AA 级、A 级)对不同级别的持卡人,规定不同的透支额度和取现金额, 信誉级别高的持卡人,银行将给予其享受附属优惠服务的权力。对于资信度降低的客户、银行有权改授或收回其所持信用卡。

(七)对于一部分经常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可以借助新闻媒价实行“资信爆光”,督促其按制度使用信用卡。

(八)应与当地司法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签订《透支追索协议》, 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作用,将透支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恶意透支的另一方面是银行即发卡单位的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一)银行超越信用卡的功能,以“透支”为名,扩大信贷规模。根据信用卡的章程规定,持卡人如果急需,可以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但必须是善意和短期的,并且规定了透支金额和计息规定。但是一些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在实际操作上将少量的善意透支发展成为贷款发放手段。一方面有意地放宽透支条件,对透支的金额和用途不加限制,甚至不计少计或按贷款利率收取透支利息,为一些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明明白白地透支发放贷款。根据某市人民银行的调查反映,该市中行、工行均开办了透支便利业务,它是在持卡人预计卡上金额不足于支付,事先向发卡单位申请透支便 利,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利率 15%。据不完全统计,该市工行自开办这项业务以来, 透支金额“每月平均高达 300 万元。中行仅二个月就办理便利透支业务 8 笔, 金额高达 170 万元,期限均为一个月,利率也为 15%。按这些业务的性质来看,实际上就是贷款。

(二)利用信用卡发放笼外贷款,逃避中央银行的规模监控。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为了应付上级的业务考核和中央银行的稽核检查,在月末年底将贷款超出计划部分转至信用卡存款科目,挤占信用卡资金,把信用卡当作逃避贷款规模管理的“避风港”。据某市人民银行统计,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家信用卡部,1994 年累计透支 6065 万元,占结算金额的 7.11%,而且全部在笼外反映。另一城市也有类似情况发生,该市人民银行对某支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调查统计表明,1993 年 1~6 月用于笼外贷款的透支发生额达700 万元,到 1994 年 9 月末结欠余额 388 万元,分别占该行同期各项笼外贷款额的 42. 2%和 32.5%。透支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某省会城市一犯罪分子在该市四家银行都开立了信用卡,并大量透支,而且准备潜逃。到案发为止,透支金额已达 47 万元。第二是套支现金,一部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支取现金方便的条件,大量套取现金,有的企业利用单位卡套取现金,有的企业将资金转入个人卡套取现金,而发卡单位也为了发展业务,对信用卡大额支取现金问题不作限制,逃避银行监督。本来信用卡使用程度越高,现金流通量就越小,但在某些地区却相反,不但未起到减小现金流通的作用,相反,由于各银行对信用卡的提现基本上是只要帐上有钱,就可以提取现金, 单位办了信用卡,就可利用信用卡业务办理现金存取,既可以不受结算起点的限额限制提取现金,又可获得多头提现的机会,有些企业干脆就将销货款直接转存信用卡,以用于支取现金,使企业间的现金交易愈演愈烈。这样就增加了现金投放的压力,也加大了现金管理的难度。据调查统计 1994 年某南方省区信用卡提现金额高达 14.5 亿元,占结算总额的 19%。某市人民银行对该市中行信用卡部调查表明,1994 年全年长城卡在该地提取现金 1598 笔, 金额达 540 万元,平均每笔取现 3380 元,其中单位取现 1111 笔,达 294 万

元,平均每笔取现 2646 元,特别是 1994 年四季度,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货币投放,其中就包括大额提现,超过结算起点的一律采取转帐,而个别单位却能在信用卡上套取到大额现金。如上述省区某市一单位持长城卡于1994 年 12 月份在当地超万元的大额提现就有 5 笔,最多取现达 3.2 万元。与此同时,信用卡开办代发工资业务,使工资基金管理形同虚设。还是上述城市仅中行长城卡部工资入户卡达 440 户,而其发放的程序则只是要持卡单位将工资总额及个人工资表送信用卡部就可将工资转入卡中,信用卡根本不要凭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总额发放工资。这样造成持卡单位可以逃避工资基金管理,扩大消费基金的支出,增加货币投入,使控制货币投放的难度加大。

(三)当前的信用卡业务只是专业银行的一个内部核算职能部门,还没有独立核算和自成体系。通过办理信用卡业务所吸收的资金是全行信贷资金来源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对外办理拆借资金的职能。当前一部分银行的信用卡部将吸收的资金直接对外办理拆借,甚至拆借给非金融机构,这种违章拆借行为,也干扰了金融秩序。更有甚者,有的银行将单位经济往来的收付款项全部通过信用卡结算,使信用卡成了单位的基本结算帐户,这样就使企业逃避了收贷、收息、收税。

(四)有的银行以扩大信用卡业务为名,乱拉存款,以逃避上级的帐户管理。这些银行动员行政事业单位开立信用卡帐户,把财政性资金作为信用卡备付金,甚至擅自将存款单位的存款划给信用卡科目核算,虚增信用卡存款,并将这些虚增的信用卡资金,通过各种渠道透支,从而减少缴存基金。

这实际上是挤占、截留中央银行的资金。据江西省某地区人民银行对某专业银行信用卡部调查统计,在信用卡备用金存款中有 14 户属财政性存款,余额

高达 570 万元。其中 5 户是财政部门的资金,余额为 519 万元,占用资金近

2 亿元。有的银行为了拉存款,有意混淆信用卡业务与其它业务的区别,为一些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在信用卡中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有的银行为了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发行信用卡的任务,擅自降低办理信用卡备用金最低起存金额标准,最低的只有 200 元。某市中行办理的 7000 信用卡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备用金不足,有不少甚至低于零起点。

以上银行的欺诈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严重损坏了信用卡的声誉。这主要是由于法规、法制不配套,制度不健全,执行政策意识不强,人民银行监管不利造成。因此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对信用卡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敬业爱业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工作要严肃认真,尽职尽责,一丝不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每一笔业务,还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教育,要求他们克服侥幸和麻痹思想、树立自觉遵纪守法和执行制度的观念,在增强法制和制度观念的基础上,养成执行的自觉性。

(二)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金融法规,强化对信用卡业务的稽核监管,对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宏观调控的利用信用卡进行的欺诈活动,要坚决制止和查处,同时要将问题及时向上级行进行反馈,为上级行健全和完善信用卡业务法规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专业银行也要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的规章制度,增强遵章守法意识,专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部门 要经常对其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信用卡业务的 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人民银行应根据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逐步修改和完善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严格规定其禁止办理拆借业务,信用卡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纳入存款范围,大额支现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进行审批,严禁企业将销货款直接转存信用卡, 超过人民银行规定透支额度的要纳入当地银行信贷规模。

(三)强化信用卡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