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诈骗实例

1991 年 6 月,某市某营业商场因连年亏损,主管部门万般无奈之际,打算将其承包给私人。招标公告贴出后。王某中标。

王某承包的商场光装修就得花十来万,而且每年除交税外,还要交纳 2 万元承包费。乍看起来,王某亏损是肯定的。不过,王某自有一套办法。

承包后,王某聘用了 1O 多名供销和营业人员,在商场附近租用了几间房作办公室和仓库,又从银行贷款搞起了商品零售。

完成这些准备工作之后,王某便开始了他的行骗过程他组织供销人员四处采购商品,联系进货渠道。为表示诚意。在与对方签订供销合同时,他总是先支付部分定金,取得供万人员的信任。供方在收到定金后,一般会及时将货发来,王某马上以低于原价的价格转手卖掉,换取大量现金。供方在约定时间没有收到货款自然上门来催,有的甚至诉诸法院。王某也不急,一口答应用货物来偿还货款。供方到了这份上,不答应也得答应,否则损失只会更大。可是,王某用来低债的货物都是先期廉价购来的商品,这时用来抵还货款,陡然间便升值了。王某的这一手法使他在很短的时间内跨人 1O 万元户的行列。

王某的这种作法是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形式——抵债诈骗。抵债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取得对方产品进行销售,然后低价购进其他产品抵冲对方货款,从中获取非法所得。这种作法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破产诈骗有异曲同工之妙,后者也是先积累大量资财进行转移,而后以宣告破产,请求法律保护的方式骗取钱财。因为公司的债务是以清理公司的资产偿还能力为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有可能会有人钻破产法规不完善的空子。

从表面上看,抵债欺诈是经济合同纠纷。这种诈骗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4 个程序:

  1. 签订合同;

  2. 产品或资财转移(转卖);

  3. 供方讨还所欠货款;

  4. 以货抵债。

实质上,这是一种刑事诈骗行为。因为,行为人有不法占有的故意,如上例的王某;其次,行为人有行骗的行动。采取这种行动,显然非经济合同所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