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风险的责任划分

信用卡业务风险涉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因此当风险发生后, 要分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一)持卡人的风险责任

  1. 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不到发卡机构报失或报失后 24 小时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持卡人负责。

  2. 持卡人不按照银行规定在信用卡预留签字栏上签署本人姓名,被人冒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3. 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持卡人负责;

  4. 持卡人不按照银行规定将信用卡与自动柜员机使用密码分开保管,同时丢失后,被人冒用的风险由持卡人负责。

(二)担保人的风险责任

  1. 个人卡持卡人无能力偿还所欠债务,担保人要承担偿还责任;

  2. 办理公司卡的单位应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一切经济责任。

(三)特约商户的风险责任

  1. 在受理信用卡时不核对止付名单、身份证和签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商户负责;

  2. 压印签购单时,没有压印卡号等资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负责;

  3. 超过限额没有征询授权或分单压印避开授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负责;

  4. 从压印签购单上日期起超过一个月没有将单据送交银行结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负责。

(四)发卡机构的风险责任

  1. 客户挂失后,止付名单不能及时寄送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机构负责;

  2. 与持卡人、担保人均失去联系,如出国、死亡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发卡机构负责;

  3. 经法院裁决,持卡人与担保人失去全部或部分偿还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机构负责;

  4. 被不法分子冒用或伪造诈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机构负责;

  5. 其他因管理混乱,如授权答复错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