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欺诈使用信用卡犯罪的认定

第三人欺诈使用信用卡是指第三人利用盗窃来的或拾得的信用卡冒充合法持卡人,哄骗特约商户及银行,骗取钱财的行为,通常发生在持卡人失卡后,银行止付通知送达特约商户或代办行之前,按照我国法院判例,使用盗窃或拾得的信用卡构成诈欺罪。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犯罪行为表现为第三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合法持卡人帐户上的资金(表现为直接取现或购物消费,我国一般规定持卡人挂失前及挂失后 24 小时内被冒领损失

由持卡人负担),或侵犯发卡行或特约商户的财产权利(挂失 24 小时后止付通知送达特约商户前的损失由发卡行负担;止付通知送达后被冒领的由特约商户负担),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应定诈欺罪为宜。盗窃罪与诈欺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但两罪还是有重要区别的,即盗窃罪系行为人自行直接窃取;诈欺罪则是行为人实施诈术,使对方“自愿”将财物交付,第三人欺诈使用信用卡正是属于后种情况。因为,信用卡并不同于样式齐全,只待领取的其他有价单证、如已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有效提货单。各特约商户或代办行受理信用卡时均有专门的验卡核对手续,其目的之一即在于防止冒用,第三人如果要冒领得逞, 则必须采用欺诈手段,如伪造身份证,伪冒签名等,使受卡方误认为其是真正的持卡人而“自愿”提供金钱或消费服务。这一过程正是行使诈术过程, 因此应当定为诈欺罪。

至于利用盗窃或拾得的信用卡在 ATM 机上取现则又另当别论,ATM 机又称自动柜员机,持卡人只需将信用卡与密码配合使用,即可从 ATM 机上自动取出现金,如果持卡人利用盗窃或拾得的信用卡配合同样途径获得或推测出的密码直接在 ATM 机上取现,我们认为则以盗窃罪为宜。因为 ATM 机不具有人的灵性,如果第三人同时拥有信用卡和密码,实际上就等于已窃取到了钱财,冒领只是实现其价值的手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