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的武器

对于股票交易中的不正常状态,有关部门非常关注,为此国务院发布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条例》的出台,为股民注入一种活力。因此,涉足股市若有受骗上当情形,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求解决。

根据《条例》第 70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若有:

①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的:

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③未按照规定方式、范围发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的;

④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要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而对于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第 71 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下列行为是非法行为。

①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承销股票的;

②未按照规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的;

③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的;

④收取不合理的佣金或其他费用的;

⑤以客户的名义为本机构买卖股票的;

⑥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⑦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中,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的利润或者分担股票交易的损失,或者向客户提供避免损失的保证的;

⑧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

若有上述非法行为,要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 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而 对此负有责任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票交易需要规范。《条例》第 74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有关规定,若有:

①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②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的、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③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④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虚买虚卖的;

⑤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⑥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的:

⑦未经批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⑧未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务帐簿等文件的;

⑩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要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 可以停止其发行股票的资格:证券经营机构有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睁开第三只眼——常见经济欺诈现象的识别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