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纠纷中伪造合同的识别

  1. 在签字盖章方面作伪。由于涉外合同重签字,国内合同重盖章,因此, 可能引起不同伪证情况,如在一起中韩合资纠纷中,中方仿冒韩方当事人签字制造了一份假材料;再如一国内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用复印机将对方一枚公章原印剪贴在自己制作的假合同中复印,妄图骗取法院判决。

  2. 在时间上造假。在一起二审返还财产案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代理中, 一审被告向法院出示的凭证为一收据,法院也将此作为定案根据予以判决原告败诉。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经过识别发现这一收据纯属假造,其根据是: 被告人在 5 月份才印刷出厂的信纸上居然已写上 4 月份开出的收据手条,将

5 月份双方才核定出来的案件有关数额,反映在收据上、并声称 4 月份就已收到该收据。时间上的先后矛盾无疑地证明了该收据为事后伪造。

  1. 利用电脑技术制作假合同。由于一份完整合同往往不是一页纸即可完成,合同的多页性为制假人提供了条件。目前,一些企业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缺少防止以后可能出现再造假证的辩识能力,从而为以后纠纷的形成埋下祸害。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甲用某一经济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乙称该合同第一页并非原合同内容,而是甲用电脑重新打印,并称其保存的原合同已被甲偷走。本人接受乙方委托后,对甲方提交法院的合同证据进行了分析鉴别,且不说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前后有多少偏差和不公平,就合同在形成上发现有以下疑点:一是该合同所谓一二页中的骑缝章开口都是向右,并且各半枚章都有“6”字号,显然,该合同的两页纸不可能同是原始合同;二是合同一二页电脑字行行距不同,可能不为同一电脑打印;三是第一页中的“工”字与第二页中“工”字在字型上有差异,而同一电脑中同一字体字号是不可能出现多型的。由以上疑点可以认定,该份合同是经过甲方事后伪造的,最后经法院审理也认定了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