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款现象剖析

扑朔述离的商海,利益和风险并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时,一些骗人者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别人“赚钱心切”的心理,设下“陷阱”,诱骗钱财,即为诱款。

骗人者往往支起一个公司,先高价购进紧销物资,摆在院中,对外谎称有大量现货期货钢材供应,并有极其吸引人的价格(往往比市场价低很多) 和高额回扣。顾客看货时,院中的钢材说明一切,从生产厂到型号各种证明手续一应俱全无可·挑剔;签约时,运输、价格、公证、赔偿、回扣等什么条件都能答应。这些优惠的条件往往就促成了签约。要货少要现货的,往往是过秤付款,于是有人事先就在秤下捣鬼,10 吨货变成 20 吨;要货多、要期货的,往往是先付款后分期付货,于是你可能顺利地得到第一批货,余下的货款就成了供货方的“利润”。

如某家大公司第一次与人做生意时,8O 吨货赚了 3O 万元,实际上已上诱款之计,第二次做大宗竟把 1000 万元打入人家帐号,被人化整为零分而食之后逃之夭夭。

对于付款后不给货的,法律上认定是诈骗,可以动用警力且处罚严格; 而付款给了货,哪怕是一斤,法律上只能认定是经济合同纠纷,除调解之外, 其他措施苍白无力。这时的供货方理直气壮要说出千般理由不还款不供货, 而购货方由于回扣作崇和其他难言的原因敢怒不敢言,怕诉诸法律,怕关系闹僵,货款更难收回,整天追在人后低三下四地哀求,与付款前判若两人。

“诱款”现象,存在于卖方,也存在买方,并已经由购销形式扩展并渗透其他方面,如引资、联营技术转让甚至退税等,其本质就是设好圈套,请君入瓮。少数人胆大包天,胡作非为,国家的钱敢“诱”,企业的钱敢“诱”, 老百姓的钱也敢“诱”。朴实的经营者不仅上国内人的当,而且也上海外人的当。上当者中,致富心切、没有经验的农民首当其冲。

前不久,某公司号称有一批电动玩具加工活儿要扩散加工,而且提供组装零件,包销产品,合同法律公证,于是有位贫穷的乡下农民借款 10 万多元, 顺利地谈下了合同。合同行文天衣无缝,可农民拿到的几十箱零件不是大量缺件,就是不合格零件,无法组装完整的玩具,陷入装不成、退不成、卖不成的窘境,损失惨重,而对方有合同为证,有地方保护主义保驾,农民无力回天。据了解,此事上当的还不止一家。

目前,依法只能把“诱款”纳入经济纠纷之列。无论你买或卖,诱款“陷阱”常常会出现在企业经营者面前。因此,有关部门提醒企业注意几点:第一,合同签订前应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资信情况,越是具有诱惑力的业务, 越要慎重,防止上当。第二,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方式的担保。如要求对方找第三人当保人。第三,订间、履行合同手续齐全、严格。发生经济纠纷应及时起诉,以免对方主体发生变化,给审判工作增加难度。

应当指出,各样形式的“诱款”,已给我们的经济运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然而,随着法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靠“诱款”和一切不正当的方法诈骗钱财都不能长久。

《睁开第三只眼——常见经济欺诈现象的识别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