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票证欺诈实例

□炒股中的猫腻

(一)侃侃股票

当前,全国掀起了一股股票热。从毗邻香港的南方新兴城市深圳,到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上海,几日之间,就有十万甚至近百万财富在这一张张看似平凡的证券上,实实在在地积累起来。加上舆论的强大声势,想发财的人们,再也耐不住诱惑,许多人携巨款南下,思量着发一发横财。出版商们也不失时机地把种种关于股票的图书推向市场;而对股票一无所知的人们,酷似发现了“致富指南”,如饥似渴地捧读充满陌生语言的图书。

股票持有者即股东,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投资者。从本来意义上讲,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成员,与公司命运休戚与共。但是,股份制发展到今天,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力越来越弱,特别是对大众投资者来说,购股投资的动机越来越淡,取而代之的是投机的心理越来越重。当然,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充分发育,允许投机活动在股市上有限制地存在,既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而且,为促进股票买卖活跃,有利于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也需要利用股票价格的波动来进行投机活动。很多股票持有者正是利用此点, 展开了他们的骗术。

尽管有人提醒欲走向股市者,要警惕其中的骗局,但往往是言者淳淳, 听者藐藐。他们却不知,在当前的中国,大潮起落之际,也正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之时。在任何一个领域里都会有假冒伪劣,更何况这让人垂涎的股票?

(二)废票:照卖不误

上海市曾发生过一起股票买卖诈骗案件。王某,是一位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个体户,他在场外非法收进“延中”实业有限公司股票 168 大股,并托

人换成 840 小股抛售,后因“延中”股票行情看涨,王某手中尚余没有股东

名卡的 330 股顿时成了废票。为了转嫁损失,王某冒用空股东名卡,将 330

股废股票卖给他人,共获赃款 13590 元,直至买进人到银行办理过户手续时, 才发觉受骗上当。

(三)股市:亦有假货

1992 年 7 月,珠海市经济特区中美合资比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潘洪波和傅松向珠海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警队报案,声称他们公司买了假股票,被骗 65250 元人民币,要求立案侦破,追回被骗巨款。

他们的受骗经过很简单,先是一个在生意场上认识的朋友朱某问潘是否要股票。潘第二天向公司经理刘某作了汇报。刘某让潘了解行情,结果市场调查表明,对方出售的红旗锦砖厂的股票行情不错。于是,刘经理当即拍板, 以每股 0.75 元人民币的价格,实际购买 87000 股。直至 7 月 26 日,潘到某区打算抛售时才发现出了问题。

(四)为获高利,造谣惑众

一般来说,股民的心理波动对股票价格的波动有较大影响。因此,有些股票持有者为了造成有利于自己的氛围,故意编造诸如股份公司的增资与合并、股息及红利的增减、国家重要领导人的变更、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等虚假的消息,造成股价在一定时期间内人为地大幅度变化,严重地扰乱了股票交易秩序,从而以非正常价格买进或抛售手中股票获利。这种现象在国外股市开设之初比比皆是,我国亦不例外。

(五)小心:勿为他人作嫁衣

股票作为一种永久性证券(当然是指在公司经营期内),其发行的公司不承担归还股东本金的责任。股票持有人若想收回投资,只能在股票市场上把股票转卖他人。

由于公司经营前景的不可测性,在特定的场合下,例如股票发行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乃至面临倒闭等状况发生,股票持有人不仅可能失去分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甚至还会失去分得股份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股票可能不再具有价值而变得一文不值。同时,在其它有关因素的影响下,股票的市场价格也经常处在变化之中。也就是说,股票具有其他有价证券所不具备的特点,即风险性。正因为如此,有些投资者就利用公司、企业的款项或者贷款、他人托管的款项从事股票交易。赚了进腰包,赔了则一走了之。而很多股民或其他投资者也在有意无意之中为他人作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