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诈欺犯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 151 条和第 152 条规定的精神,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同时吸收、借鉴外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外国刑法理论关于诈骗罪的解释的有益经验,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般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惯骗罪是指诈骗已成习性,并以诈骗所得为其挥霍或生活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一样,其所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并且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以外,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式、诈骗罪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本质。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犯罪手段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中,有的是以公然抢劫、抢夺的手段侵犯公私财物, 有的是以盗窃、敲诈勒索的方法侵犯公私财物,等等,只有诈骗是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侵犯公私财物。由这一特点决定了诈骗罪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形式方面也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在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中,财物的转移或灭失都明显地违背了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保管人的意愿,而在诈骗罪中,财物的转移则表现为受害人“自愿地”把自己所有、占有、使用和保管的财物交给行骗人。所以,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自愿性”,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此外,在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中,受害人本身一般不存在对某种事实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在诈骗罪中,行骗人采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造成受害人对某种事实认识上的错误,则是构成诈骗罪既遂的前提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国家对诈骗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地打击,加之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经济关系较为简单,生产资料完全实行统调统拨、统购统销的经营方式,甚至生活资料也多数是按照产品经济原则进行调拨、分配,城乡经济市场被关闭,商品经济遭否定。所以诈骗犯罪在侵犯财产罪中所占的比例一直较小。但是,近年来,我国在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全面推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一些不法分子钻改革开放的空子,趁经济交往活跃、繁荣、复杂之机,大肆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并表现出新的变化和新的发展趋势:

(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增多。

(二)诈骗的领域呈扩大化的趋势。

(三)侵犯客体由单一向双重发展。

(四)犯罪的对象由公民个人扩大到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

(五)犯罪主体由个人发展为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六)数罪交织、内外勾结的案件增多。

总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商品生产、流通等领域中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突出,重大的经济诈骗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经济犯罪。犯罪分子的诈骗活动不仅骗取了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生活和经济往来关系,造成了人们在工商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感,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对于整个经济制度和经济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诈骗犯罪严重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因此,必须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严惩经济领域的诈骗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