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欺犯罪

保险诈欺犯罪的概念

保险诈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取得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保险单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在国外,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对保险诈欺犯罪作了专门规定。例如,《联邦德国刑法》第 265 条规定了保险诈欺罪,其范围仅限于对火灾保险之标的放火或对本身载货或运费有保险之船舶使其沉没或触礁的行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不在此列;又如,《意大利刑法典》第 642 条规定了诈欺自损身体或财物罪,其范围限于意图为自己或他人领取灾害保险金,而破坏、毁弃、损坏或隐匿自己所有之物,或为达上述目的而伪害自己身体或使意外事件而致身体伤害恶化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保险诈欺罪,由于这种行为具有诈骗性质,实践中对诈欺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为骗取保险,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则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保险诈欺犯罪的认定

认定保险诈欺犯罪,应注意区别以下界限:

(一)与一般诈欺行为的界限

诈欺保险金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 一般说来,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保险领域的诈欺犯罪,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诈骗保险金数额的大小,是衡量保险诈欺行业社会危害性状况的一个重要依据。只有骗取或意图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骗取或意图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小,便不能以诈骗罪论处:二是手段恶劣的。主要指行为人实施或预备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此作为诈欺保险金的犯罪手段。

(二)与一般诈欺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欺犯罪与一般诈欺犯罪在犯罪方法上有共同之处,从大的外延上讲,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蒙骗受骗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保险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保险金,而后者则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发生在保险活动过程中,并且行为人必须先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后者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不一定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一般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人员,而后者则不需要有特定的身份。

(三)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得保险金的目的,往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其他罪名。例如,为了骗取人寿保险金,故意杀死被保险人;又如,为了骗取财产保险金,故意放火焚烧、毁坏保险标的物;再如,为伪造索赔单证,而私刻印章,伪造公文证件,等等。在这些情形中,行为人之所以故意杀人、放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目的在于能够骗得保险金,因而其故意杀人、放火、故意

毁坏公私财产、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与保险诈欺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