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1993 年 9 月 2 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制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一)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内幕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二)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

(三)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证券市场人员不诚信、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影响证券信誉、妨碍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众(股东)的经济利益;内幕交易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往往很难具体度量,因而任何内幕交易行为均是犯罪,而另一种内幕交易行为则不是犯罪,只会导致证券市场上知悉内幕消息人员对内幕交易行为乐此不疲。内幕交易行为的特点一般包括:

(一)内幕人员是掌握一定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与证券发行者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知悉证券情报的人员。

(二)内幕交易人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他人买卖证券。

(三)内幕交易往往同证券商秘密搭伙,共同从事证券交易。

(四)证券持有人暗中非法进行证券交易,往往是在重要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公布之前或者刚公开便立即暗中进行非法证券交易。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有价证券除了股票之外,还包括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利证书等等,而且实践中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也不限于股票一种。因此,内幕交易规范对象客体不能仅限于股票。在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中,决非仅仅股票买卖行为有受内幕交易规范的必要。例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就具有潜在性股票的性质,对股票价格有影响的信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也有同样的影响。如果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不买卖股票而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与买卖股票所造成的影响并没有什么区别。

一些证券法学者认为,内幕交易之所以需要予以明文规范,是因为证券市场交易与不经由市场的场外交易不同,场外交易与一般商品的买卖井无不同,它们只要按照一般买卖的法律关系处理即可。内幕交易不包括场外交易。但需要指出的是,上柜股票交易并不经由集中市场,而在证券商品的店头进行,即一般所谓的“店头市场”。店头市场的交易,在理论上来说就是面对面的交易,买卖双方可以进行价格交涉,因此似乎没有将其列入内幕交易的必要。例如,日本现行法即将店头市场交易排除于内幕交易规范范围之外, 其理由之一即为店头市场采取议价交易方式,如果出现内幕交易,可依照已有的反欺诈条款论处。另一些法学者认为,店头市场仍是一个有众多投资人参加的公开市场,其买卖的成立仍需证券商的介人来充当中介,而一个真正

发达的店头市场,实际上的交易是以证券商提供的参考价格为基础,通过证券商的电脑联网系统来完成,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价格交涉的情形并不多。因此,在店头市场,参与交易的投资人对市场的公正性,健全性的信赖,其重要性并不比集中市场低。所以,这些法学家主张将店头市场的交易也列入内幕交易规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