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告欺诈实例

□利用不真实的广告骗人

我国《广告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可是,这一规定却被许多人所忽视。

1993 年 2 月的某天,江西省花鼓山煤矿四季餐厅厨师肖某休闲在事,在翻阅报纸时无意中发现一则广告,其内容是首都香厨烹调学校面向社会办班招生。广告中载明:本校根据学习者的不同情况,分别办有速成班、实习班、考证班、提高班,另外还开办了一个由香港名厨执教的潮粤风格菜肴班,此班收费 800 元。远道学生可安排住宿,每位每日吃住 6 元。

肖某看到这则广告,马上被吸引了,尽管他已取得了三级厨师证,但是总还想再能多学几手“绝活儿”,技不压人嘛!怀着激动的心情,他给香厨烹调学校写信,详细询问有关潮粤风格菜肴班情况。没过多久,回信来了。他展信读之,是一份招生简章,其中除广告上的内容外,还附有 80 多道菜名, 以示学习内容之丰富,并盖有学校公章。

肖某阅毕,兴奋异常,连夜打点行囊,北上进京。4 月的北京春光明媚, 他却无心游玩,一下火车,就开始拿着报纸四处寻找。整整跑了两天才在一条黑乎乎的小巷中见到“首都香厨烹调学校”的校牌。

“有就行,我可以学真本领就行,首都的学校一定错不了的。”肖某自慰地想着,兴冲冲地跨进校门直奔报到处。报到处的门口站着从表面看好像是外地来的很多人。“莫非他们也是来北京学手艺的?”跟他们一搭话肖某才知道,这些人的确来自四面八方,也都是见到报纸上的广告才动心的,哪里想到实际上根本不像广告中所说的那样。报到处的工作人员说:“目前只办一个考证班,爱上不上,谁让你们信广告?活该!”

肖某不相信竟会发生这等事,他要亲自去问个明白,但得到的回答确如门外沮丧的异乡人所述的那样:“潮粤风味班从来就没办过,请一个香港名厨你知道得多少钱吗?就你们那点儿学费根本没戏。”

“你们是首都学校,怎么可以这样骗人?”肖某拿出他接到的招生简章, 望着上面琳琅满目的菜名,心里很不是滋味。“骗人?钱少请不来厨师教课跟我们没关系,况且我们开了考证班,你不上那没办法。”

肖某见状,愤然出门,但人在他乡又能上哪儿呢?门外的那群人还没散, 正议论纷纷。肖某和他们聊了起来,原来他们当中有很多人的情况与自己相同。肖某觉得这件事绝不能就此罢休,于是他找到了“香厨烹调学校”的校长,把事情一摆。校长看着眼前这个毛头小伙子,不屑地说:“谁也没请你来,既然来了,什么班都一样,凑合着上吧!”“这叫什么话,你们这纯粹是欺骗?”“那你去告我吧,告到哪儿我都不怕”。

“告?对,告他们去!我就不信在北京、在首都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就可以任凭这种欺骗活动存在。”肖某一边想着,一边细心地收拾好所有的材料,愤然离开“香厨烹调学校”而去,跨进了律师事务所的大门,他以损害赔偿为诉由,状告首都“香厨烹调学校”。

纵观这起广告纠纷,肖某虽以损害赔偿为诉讼理由起诉首都“香厨烹调学校”,我们不难发现,给肖某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香厨烹调学校”利用虚假、不真实的广告进行欺诈活动。该校在根本没有办学能力的情况下, 采用虚假广告这一欺诈手段,骗取学生的注意和信任,这一作法是违法的,

必须对这一违法行为负责,并赔偿肖某之损失。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肖某与首都“香厨烹调学校”之间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两步,即要约和承诺。在这起纠纷中,首都“香厨烹调学校”寄给肖某的盖了公章的招生简章,因为是向特定的人即肖某发出的,完全可视为要约,而不是在报刊上登广告时那样视为要约引诱, 而肖某北上进京求学的行为则可视为承诺。至此,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一个特殊的合同关系。但是,首都“香厨烹调学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即要约阶段)采用了欺诈手段,在其根本无能力的情况下向肖某发出要约,因而这一特殊的合同关系应被视为无效,适用法律对无效合同的有关处理办法,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