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诈欺犯罪

广告诈欺犯罪的概念

广告诈欺犯罪,是指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制作、传播内容虚假的广告, 骗取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以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音利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实行,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商品生产,沟通产销,迫切需要掌握商品、市场和科学技术等信息,并且需要借助一定的传播媒介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生产的产品,而广告正是促进商品生产、传播商业信息、沟通产销、引导消费的重要工具。所以,近年来,广告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在我国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在国家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广告作用巨大的特点,借助虚假广告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广大消费者、用户信任广告的心理,制作虚假广告,骗取消费者和用户的钱财;有的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广告推销自己的伪劣残次商品,坑害消费者,牟取暴利;有的广告经营者与不法分子和厂家相勾结,为他们制作、传播虚假广告,从中牟利。虚假的广告严重侵害着消费者的利益, 甚至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有的生产厂家受虚假广告的蒙骗,购买劣质产品,造成人员伤亡,设备破坏,生产停顿。总之,犯罪分子利用虚假广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我国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

广告诈欺以犯罪处理,在立法上有一个过程。1982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颁

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 14 条规定:“广告刊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该《条例》只笼统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未明确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当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广告业在我国刚刚兴起,利用虚假广告进行诈骗犯罪的尚不多见。随着形势的发展,利用虚假广告进行诈欺犯罪活动的日渐增多。1987 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并从当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取代了前述《暂行条例》,并在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第一次在国家颁发的正式法规中把广告与“犯罪”、“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也可以说是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

广告诈欺犯罪的认定

对于利用虚假广告进行诈欺犯罪活动应该如何处理?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增设独立的罪名,而在刑法修改之前,则主张以诈骗罪论处。我们认为, 利用虚假广告进行诈欺犯罪活动,行为人行为的目的并不相同,虚假广告的内容也各异,实际处理这类犯罪行为,应根据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的构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可按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一)以诈骗罪论处。凡是利用虚假广告骗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事先通谋,共同骗取他人钱财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诈骗罪的共犯处理;事先没有通谋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广告客户钱财,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论处。凡是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牟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论处。对于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应同样按照事先有无通谋的原则处理。

(三)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凡是利用虚伪广告,贬低同类与竞争的产品, 夸大自己产品性能、质量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四)以假冒商标、专利罪论处。在虚假广告中,可能出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专利的情况。如果广告中的主要虚假交易资料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的,应以假冒商标、专利罪论处。如果虚假广告中既有对他人注册商标或专利的假冒,又有对商品质量、信誉、性能等重要交易资料的弄虚作假,则应以假冒商标专利罪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投机倒把罪中的重要罪处理。

(五)以流氓罪或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凡是利用虚假广告进行玩弄、拐卖妇女等活动,构成犯罪的,应以流氓罪或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处罚。

(六)以其他犯罪论处。凡是制作、传播虚假广告向用户和消费者推销劣质危险品,致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中毒、爆炸罪等重大事故,对于广告客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个人可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以过失投毒罪或过失爆炸罪等从重处罚。对于广告经营单位或个人以及为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提供帮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确定是因为其玩忽职守,而为劣质危险产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制作、传播虚假厂告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推销劣质危险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可以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到吊销营业执照。总之,制作、传播虚假广告,一般多力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进行诈欺等

犯罪活动。就虚假广告本身而言,其本身并不能独立构成犯罪,但作为一种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人行为的目的和其他行为结合起来,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并且作为一个情节,可以成为从重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