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经济欺诈实例
□税务欺诈实例
(一)触目惊心的骗税案
我国按照国际惯例,从 1985 年开始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以促进国内出品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然而少数不法分子却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利用出口退税之机,侵吞巨额税款,致使国家损失严重。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1993 年 3 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在全国追缴骗税款达人民币 1023
万元,美元达 364.9 万元和用于这些犯罪活动的贿赂款 272 万元。
1992 年 12 月 27 日,广东省破获了张汉宣等人的特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
张汉宣是广东省汕头潮阳县人,1992 年 5 月开始长驻深圳,专门从事所谓的“买单”生意,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不久,张结识了香港老板马如杰。经过一番合谋,马如杰在香港私刻了所谓龙腾(香港)实业公司、香港永辉贸易公司和香港长乐公司的 3 个印章。
张汉宣即以这 3 家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四处活动。还多次化名“张振”、“张胜枫”,俨然一副大款的派头。
同年 11 月初,张汉宣找到北京一家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出口委托单位。随后,又让人在河南省义马市矿务局的一家小电线厂开具了金额达
919.97 万元的假产品发票,并在该市税务局开出了一张假完税证明。
紧接着,张汉宣对深圳分公司称“货源已落实”。香港老板马如杰即与深圳分公司签订总金额为 114 万美元的电线“外贸合同”。同时,深圳分公
司又与张汉宣手下的李某签订了金额为 919.9 万元人民币的电线“贸易合同”。
张汉宣的同谋郑楚明想办法购买了价值 20 万元的旧电线,以供骗取海关
报关用。然后,张汉宣从一个香港人手里套汇 113 万美元。12 月 16 日,深
圳分公司又接到张汉宣“通知”:次日下午到深圳中国银行接收 113 万美金
本票。同时支付 919.9 万元人民币贷款,并一同到海关报关。该做的都做了, 张汉宣以为大功告成。谁知,第二天下午,在文锦渡海关,张汉宣和同伙被严阵以待的检察官生擒。
这起被称为“12·17”案件获得如此成果:扣押美金本票 113 万元,查
获假合同 15 份,假印章 13 枚,假空白发票 3 本,假完税证明 10 份,冻结供
犯罪分子活动的帐户 9 个,收缴赃款现金及存折计人民币 70 万元,港币 1.7 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以张汉宣、郑楚明为首的特大骗税团伙,总共开出金额达 5 亿元人民币的假发票,已骗取出口退税款 1000 多万元。
其实,早在 1988 年国家税务局在广东省新会、台山等地就已发现骗税活
动,这一年,深圳海城贸易公司在上海买进价值 300 万元的高级化妆品,但
是在出口报关时,却报价 7000 万元,从而骗取出口退税款 1000 余万元。随
后,该公司 4 个主要负责人携家眷逃往国外。
(二)骗税术与保护网
一般来说,骗税要经过以下六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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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产品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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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假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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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出口委托单位(主要是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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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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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假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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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外汇核销。
完成前 6 步之后,即可申请退税
张汉宣自己还有一套所谓“四自三不见”的作案手法。即“自带货源、自找客户、自行报关、自行结汇”。而出口企业则是“不见货、不见生产厂家、不见外贸客户”,只按票据结算。
出口退税政策,其目的是支持外贸体制改革和国内出口产品的生产,以扩大出口创汇,但却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本来只要控制得当,这种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正如最高人民检查院前副院长梁国庆所言,由于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使得查处骗税款的工作难度较大。事实上,很多执法部门见利忘义,在有意无意间给犯罪分子骗税大开了绿灯。
河南省正阳县税务局开出的一张经营金额达 83.3 万元的假完税证明,是由该县“四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的,在事情败露后,“四大领导班子”又联名给县税务局写了一份检查,以示反省。
云南省开远市税务局局长扬言:现在不是提倡“下海”吗?我们开出假完税证明也是“下海”,是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敢闯!
湖北省咸宁市政府负责人说得更为露骨:税务局这样做是为了给市里挣点钱。
据检察官员透露,骗税犯罪大多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而且这个过程往往伴有行贿、受贿行为。有些人利用外贸出口企业,急于完成创汇指标的心理,通过行贿打通关节,收买有关人员,为最终完成骗税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