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诈欺犯罪

破产诈欺犯罪的概念

破产诈欺犯罪是指违反破产法规,在依法宣告破产以前的法定期间内, 或者在宣告破产以后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986 年 8 月 3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沈阳市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对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正式宣告破产倒闭。这是建国以来,第一家被宣告破产的公有企业,在国内引起极大反响。实践呼唤着立法。 1986 年 12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终于被正式通过。有了破产事件,随之而来的就有了破产犯罪;有了破产犯罪,也就有了关于破产犯罪和处罚这类犯罪的法律规定。

破产诈欺犯罪的认定

认定破产诈欺犯罪,应注意区别以下几个界限:

(一)一般破产诈欺行为与破产诈欺犯罪的区别

破产诈欺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以诈欺罪论。作为一种财产性犯罪,所谓情节严重,行为侵犯的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也并非绝对如此。例如,有意毁损或意图毁损多数人所托付的财产; 由于破产诈欺行为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以多种方式进行破产诈欺,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破产诈欺行为被法院宣告撤销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破产诈欺行为等,均可认为是情节严重的破产诈欺行为。

(二)破产诈欺犯罪与破产法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别

我国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了无效法律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观内容不同。前者必须是明知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而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实施破产诈欺行为,而后者则不一定明知和希望的主观内容,有的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之前可能未意识到企业将要破产,而实施了破产法第 35 条列举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并不以破产诈欺犯罪论处,但属于无效法律行为;(2)客观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前所述,破产诈欺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破产诈欺犯罪。故意实施的情节不严重的破产诈欺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三)破产诈欺犯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外,即都是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谋取非法利益。两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破产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破产制度,而后者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后者发生在日常生活或正常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而前者则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发生前的法定期间内或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

(四)破产诈欺犯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例如,国有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度进行中,该企业的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公、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既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破产诈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就实质而言,由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破产债权人共同所有。因此,上述行为只能以破产诈欺犯罪论处。两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破产财产的所有权,又

侵犯了国家的破产制度,而后者则是单一客体,即公共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则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发生前的法定期间内或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而后者则一般发生在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中。